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通知》精神,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部署國家稅務局系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理工作,并對清理的范圍、依據、內容和清理后的處理作出規定。
一、 清理的范圍。包括本部門所有在建、擬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在建項目是指已開工的新建、改建、擴建、購建的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稅校及新建、改建、擴建、購建、裝修、修繕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項目;擬建項目是指項目單位已提出立項申請,審批部門已批準立項尚未開工和正在受理的上述項目。清理的重點是:所有在建及擬建的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項目;2004年以來新開工的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和稅校項目。
二、 清理的依據。清理工作依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總局的有關文件要求進行。包括:
(一)國家土地管理、環境保護、銀行信貸、項目審批等方面的法規和政策。
(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中辦發〔2003〕3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建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建設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2〕198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8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8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0〕18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建設責任狀〉的通知》(國稅發〔2003〕134號 )。
三、 清理的內容。清理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是否符合項目審批等各項建設程序;是否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中辦發〔2003〕3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各項規定的要求;是否符合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
四、 清理后的處理。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在建項目,要停止建設;對不符合城市規劃、項目審批等建設程序的在建項目,要暫停建設,限期整改;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總局基本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在建項目,要在落實好項目建設條件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建設進度;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總局基本建設管理要求的擬建項目,一律取消立項,嚴禁擅自開工建設。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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