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調好改革完善國有企業薪酬制度和加強計稅工資管理的關系,近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對國資委監管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國有企業計稅工資管理作出規定。
一、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審核確定所監管企業的工效掛鉤方案,并抄送國家稅務總局。國資委監管企業要及時將經審核批準的工效掛鉤方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對所管轄的上述企業,根據有關工效掛鉤方案,要按“兩個低于”原則認真對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進行事后監督檢查。
三、企業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不得超過根據經審核批準的工效掛鉤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資總額。企業在效益工資總額范圍內實際發放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效益工資中用于建立工資儲備部分只能在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資改變用途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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