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機關應按照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設置申報窗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規程,建立、健全征收崗位責任制度。
二、要及時終止委托代征。現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單位,及時辦理票款結報手續,收回委托代征證書。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級征收機關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契稅。
三、要規范減免管理程序。征收機關應按照總局制定的關于《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99號),統籌考慮征收管理和減免管理問題,規范契稅減免申報程序,做好契稅減免管理工作。
四、要爭取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各級征收機關應積極向本地人民政府匯報情況,說明直接征收契稅的財政意義,爭取對直接征收契稅的理解與支持。根據契稅法規和相關政策協調與國土部門、房管部門的工作關系,確保“先稅后證”,有效控制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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