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電信公司主營電報、電傳、電話及其他電信業務。該公司自2002年起銷售IC卡,983卡,充值卡等電話卡。當年,該公司的這部分收入為140萬元,記入“預收賬款”科目,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該縣地稅稽查局在執行稅收專項檢查時發現了這種情況,責令該公司按銷售電話卡收入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費4.58萬元,并處應繳納稅款一倍的罰款。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中規定“郵電通信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郵政、電信。電信物品銷售為其中一項,是指在提供電信服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和通用電信物品的業務。其營業額為向購買方(包括經銷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能記入“預收賬款”科目,而應直接記營業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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