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個月的年終獎勵工資可進行合理分攤,以減輕納稅負擔
國家稅務總局今年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重新規范了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日前,中國稅網企業涉稅風險研究室的納稅籌劃師夏建波向記者表示,《通知》將“一次性獎金政策概念”從單純的“數月”獎金延伸到實行年薪制辦法的個人年薪收入、將收入性質相同卻計稅政策迥異的收入項目合并,從而簡化了計算。
年薪制下的獎勵年薪個人所得稅優惠計算辦法不再僅限于企業經營者,而是擴大到單位的所有雇員。
夏建波表示,機關、事業單位的“雙薪”即第13個月的年終獎勵工資收入可以進行合理分攤,從而減輕納稅負擔。
夏建波表示,按月平均發放工資獎金的做法并不一定是納稅的最優方法。當企業員工平時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的稅率與年終獎金納稅稅率有差異時,可以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節稅考慮。其主要途徑就是,盡可能地將員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個最低的稅率檔次中。
同時,要盡量避免多次累計發放獎金或補貼,從而形成適用稅率提高,多繳納稅款的現象。總的原則是,將收入平均發放,以避開高稅率。在月收入適用稅率不低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的條件下,只要不使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提升一級,應盡量將各種獎金都放入年終獎金一起發放。但如果月收入適用稅率本身已低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則可以將獎金多攤一些到工資收入中去,臨界點是籌劃的關鍵。
收入控制在最低稅率 巧發第13個月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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