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傷殘人員康復或者恢復殘疾肢體功能,保證傷殘人員人身安全、勞動就業以及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保障和提高傷殘人員的權益,經請示國務院同意,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明確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并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第一批)》范圍之內;
(二)以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銷售收入占企業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
(四)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生產和裝配條件以及幫助傷殘人員康復的其他輔助條件。其中:
1.企業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人;其企業生產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占全部生產人員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測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飾、鉗工裝配、對線調整、熱塑成型、假肢功能訓練等專用設備和工具。
3.殘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矯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訓練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二、符合前條規定的企業,可在年度終了2個月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辦理免稅手續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一)免稅申請報告
(二)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制作師名冊及其相關的((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收入明細資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稅務機關收到企業的免稅申請后,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99號)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免稅的企業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及時辦理相關免稅手續。企業在未辦理免稅手續前,必須按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相關的納稅資料以及財務會計報表,并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企業辦理免稅手續后,稅務機關應依法及時退回已經預繳的稅款。
四、企業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免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文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所得稅的通知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