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在“中國上!遍T戶網站上公開征求市民意見,其中對于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提取情況的規定有所突破。上海市失業低保人員有望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提取公積金余額。
據悉,《規定(草案)》規定失業兩年以上且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及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持有殘疾證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夫妻一方(雙方)及其直系親屬重病住院、殘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也可以提取公積金余額。
此外,《規定(草案)》還對公積金的繳存范圍和對象作了明確規定:凡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形成6個月以上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都屬于在職職工,單位和職工都應當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上海:失業低保人員提取公積金條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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