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調整制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調整制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通知規定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此前國稅總局曾于2001年規定,對制藥、食品、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等行業的企業,允許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而更早之前,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2%。
從2%到8%,再調到25%,數字變化讓制藥企業的財務總監們又輕松了一些。
調整對企業營銷有利
舉例來說,如某個醫藥企業一年銷售額1000萬元,按照舊規,其廣告費在80萬元內不用扣除所得稅;按照新規,則其廣告費在250萬元內不用扣除所得稅,超過標準的數額將稅后支付。
幾家經常在電視等大眾媒體“露臉”的制藥企業都認為稅費調整是一件好事,但對調整后給企業帶來的影響程度看法并不一致。
云南盤龍云海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常務副總裁余斌表示,稅費調整對企業很重要,以前8%的比例,不能滿足企業的需要。企業OTC產品廣告費用一般占到銷售收入的15%,因此,舊的扣除標準限制了企業的手腳,企業不得不通過其他方式展開營銷,比如加強終端促銷等。但由于國家對藥品的促銷有嚴格限制,營銷效果有限,因此,此次扣除標準的提高,對企業十分有利,營銷策略也會相應做出新的調整。
對哈藥的營銷有多大程度影響?此前曾有媒體報道,采訪哈藥集團總經理姜林奎時他表示“新規定對哈藥短期內影響不大,哈藥年銷售額為80億元左右,按照8%的比例計算就已有6.4億的廣告額度,而哈藥年實際廣告投入為3-4億,一句話,8%的扣除標準就足夠哈藥用的了。”當記者向姜林奎求證這些數字時,他否認了上述說法,并表示不方便回答具體數據,但他同時表示,政策有變化,企業會相應隨之調整策略。
東盛科技副總裁關平表示,OTC產品廣告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在不同產品、不同階段都是不同的。新上市OTC廣告費用比例占銷售收入不少于20%,甚至更多;對于成熟產品,廣告費用比例平均在10%,但這和不同性質企業也有關系,比如外資企業和國有、民企都不一樣。
扣除標準的“三級跳”
2000年國稅發200084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的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規定一出,受到來自于包括制藥企業在內企業的強烈反對,在業界引起軒然大波。企業反映最強烈的問題是:不知道2%的上限是如何歸納出來的?
該政策規定一執行,其效果立即在媒體廣告市場上體現出來,有統計表明,各地方電視臺廣告費收入大幅下降,據統計,2001年第一季度,一些強勢媒體的醫藥行業廣告比去年同期下降了43%。而媒體廣告市場蕭條的背后是企業在2%的限額下,打廣告縮手縮腳,正常的市場營銷活動受到束縛。在多方人士的強烈呼吁下,這個規定只實行了一年時間,就被重新調整。
從8%到25%,似乎是給企業更“松了綁”,而企業對此反映卻并不強烈。有人一語道破其中原因,有的制藥企業廣告費用根本超不過8%,有的即使會超過8%,也會另辟新徑尋找“突圍”辦法。
多年從事醫藥廣告業的中租廣告總經理吳窮告訴記者,實際上藥品廣告費比例大多都不超過8%。而不少制藥企業既有處方藥也有OTC藥品,而處方藥由于受廣告限制,只能在專業媒體上出現,因此,廣告費用支出很少,甚至有不到1%。OTC藥品廣告費即使超過8%,這樣算來,整體平均后的廣告費用所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也并不大。
企業反映不強烈,還有別的原因,北京新華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醫藥咨詢中心顧問艾西南說,“目前,包括制藥企業在內的不少企業做廣告的流程是這樣的:企業——廣告代理商——大眾媒體,巧妙之處是隔了一個中間人”廣告代理商“。不少廣告代理商是空殼企業,運作并不規范。在交易時,可以把廣告費的金額開得很低,通過其他途徑彌補廣告代理商的損失,這種交易安排既有利于廣告客戶,也減輕了廣告代理商的所得稅。”“就這樣,OTC制藥企業變相地突破了‘8%’的限制。”
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三級跳”表明了國家稅務總局的一種“務實”的態度,姜林奎認為,這說明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的營銷規則有了進一步認識,給企業一個更寬松更實際的環境,更有利于企業的成長。
廣告費稅前調整給藥企松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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