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辦理境外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進口的物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進口人持憑捐贈的有關證明(含進口物資清單和物資分配清單)到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二、對其他無償捐贈進口的物資,按如下規定辦理:
。ㄒ唬⿲τ糜诜乐畏堑湫托苑窝椎乃幤贰⒎雷o用品、診斷設備、治療和監護設備,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印發〈關于救災捐贈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署稅[1998]4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0號發布)的規定,由衛生部、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婦女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省、市、自治區政府負責接收,進口人持憑其有關證明(含進口物資清單和物資分配清單)到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ǘ⿲χ苯佑糜诜乐畏堑湫托苑窝椎木茸o車、防疫車、消毒用車,在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結束以前,由衛生部、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審批后辦理免稅手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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