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作出明確規定,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一、財稅[2002]208號文件規定的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免征營業稅,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下崗失業人員從事經營活動雇工8人(含8人)以上,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均按照新辦服務型企業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
二、財稅208號文件中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和企業法人代表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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