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勞動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主要對三個方面的政策問題進一步作了規定:一是延長了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期限,原來政策規定優惠期限到2005年底截止,現在明確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優惠條件規定的,都可享受最長期限為三年的稅收優惠,直至期滿為止。二是將稅收優惠政策放寬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三是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其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原來的3年以上期限調整為1年以上期限(含1年),并享受相應期限的優惠政策。
此外,國家規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且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國家還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3年免稅期滿,如果達不到規定的起征點,可以免繳個體經營的增值稅、營業稅。
在鼓勵企業積極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方面,國家給予了較大力度的優惠:在2005年底前,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給予3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吸納比例不足30%的,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的倍數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即每吸納1%,減免2%的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只從事零售業務的,按同樣的規定條件可以享受除營業稅以外的政策優惠(因為商業企業不納營業稅)。
在新的再就業政策出臺后,去年中央12號文件下發前的老政策仍然有效。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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