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稅近日頒布了廣州市旅游業稅收征管新辦法,對納稅義務人的界定、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的規定、應納稅額的計算、費用扣除項目的范圍及費用扣除項目核算管理的要求、違規處罰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辦法從2004年1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執行。
據介紹,新辦法調整了營業稅“其他費用”的扣除項目;并明確了“費用扣除項目”的相關憑據和坐落在“兩市三區”的分支機構的納稅地點及計稅營業額等問題。
據了解,由于目前旅游行業的相關企業發展的不平衡,廣州地稅在該行業的稅收征管過程中發現了各種問題,例如部分企業利用旅游行業的特殊性,拖延結算時間,以達到延遲繳稅甚至不繳稅的目的。一些企業入賬憑證五花八門,不合法憑證入賬問題突出。部分企業自行制訂“計劃成本”,隨意調整利潤。市區內和三區兩市在納稅地點和計稅依據核算上的規定各不相同,納稅人趁機鉆空子,征管時出現爭議。
廣州地稅表示,旅游業作為廣州國民經濟的六大支柱之一,又是新的經濟增長點,稅務機關進一步加強對旅游業的稅收管理,不僅有利于該行業的規范,同時也有利于從源頭上加強對其他行業的稅收控管。納稅人對新的管理辦法有任何疑問可以查閱穗地稅發[2004]88號文件或者致電12366地稅咨詢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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