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銷售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稅起征點,由現行的月銷售額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500元;若按次納稅,其起征點由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
二、對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若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農業稅的,對其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若處于減征免征農業稅地區且經營項目屬農業稅征稅范圍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按規定降低的農業稅稅率,將測算調減到戶。
四、對農村特困戶、革命烈軍屬、在鄉的革命殘廢軍人、殘疾人、五保戶、因生活貧困或者缺乏勞動力而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實行“先減后征”。
五、納稅人種植的農作物因遭受水、旱、風、雹或其他自然災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實行“即災即減即免”。
六、大力推行農業稅災歉“減免直發”,爭取農民減免退稅由稅務機關直接辦理,使其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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