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防止稅收流失,確保各項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到實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推進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的通知》(國稅發[2005]46號),就建立部門間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等問題給予明確。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部門在審批企業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時,要嚴格審查《再就業優惠證》的使用情況,發現有疑問的,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與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信息對照或提請勞動保障部門協查。對經審核,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主管稅務部門要在各《再就業優惠證》上注明持證人已經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印戳)。個人持同一《再就業優惠證》開辦多個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的,必須嚴格按照國稅發[2003]11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還規定,經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審核確認,確通過偽造、變造、買賣、借用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申請減免稅的人員,主管稅務機關不得批準其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對采取上述手段已經獲取減免稅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要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出借、轉讓《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主管勞動保障部門要收回其《再就業優惠證》并記錄在案。
兩部委聯合發文要求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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