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產品的出口退稅,其中包括海關商品代碼的頭四位“4409”章節項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當時竹地板沒有單獨的商品代碼,與木地板一同歸入“4409”章節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稅。2005年國務院稅則委員會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5年版)》的“4409”章節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稱,稅則號為 “44092011”,將木制地板與竹制地板加以區分。為體現出口退稅政策的調節作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出口復合竹地板有關事宜的通知》(財稅[2005]93號),就多層復合竹地板有關出口退稅事宜給予明確,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對稅號44092011項下的“一邊或面制成連續形狀的瀕危竹地板條、塊”(海關商品碼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稅率核定為0%;對稅號4409201l項下的“一邊或面制成連續形狀的其他竹地板條、塊”(海關商品碼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稅率核定為13%。
多層復合竹地板出口退稅有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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