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包括廣州在內的廣東農村信用社,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對納入擴大改革試點范圍的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出了明確規定。《通知》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對參與試點的中西部地區,如四川、云南、甘肅等省市的農村信用社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他試點地區,如廣東、北京、上海等農村信用社,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同時明確,從2004年1月1日起,對上述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今年起至2006年底 廣州農信社所得稅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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