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以黃金為主要原材料(黃金價值占出口產品材料成本50%以上,下同)加工的出口產品,對黃金主要原材料部分稅務部門將不予退稅,其進項稅金計入產品成本。這是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的。
通知還規定,對黃金加工產品中含有的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繼續實行退(免)稅。上述規定的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從5月1日起黃金產品出口不再享受全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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