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農民增加收入,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及時制定了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和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規定,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后,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后,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如果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還銷售其他非農產品,其中農產品銷售額占整個銷售額一半以上的,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也不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不必辦理稅務登記。
為確保以上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對各級稅務機關提出5項嚴格的工作要求:一是嚴格執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凡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就應按“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二要按規定將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起征點迅速調整到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應一律免征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變通政策。三要大力推行“陽光作業”,實行辦稅公開。稅務機關認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銷售額達到起征點、需要采取定期定額辦法征稅的,在核定定額時要充分聽取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稅務機關應當將定額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開。四是稅務機關要設立專門的監督舉報電話,要將電話號碼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監督。五是稅務機關收到舉報后,要認真進行核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和擅自變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
國稅總局政策規定 農民產銷農產品稅收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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