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明確規定企業以免費旅游等方式對員工進行獎勵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規定,在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以免費旅游等方式對員工獎勵應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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