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農民增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五項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并結合平頂山市實際,市地稅部門于1月30日出臺了涉農稅收優惠政策。
據市地稅局所得稅科科長李少良介紹,按照規定,平頂山市農民凡是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后,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后,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凡是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產品,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如果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還銷售其他非農產品,其中農產品銷售額占整個銷售額的一半以上的,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也不繳納增值稅;對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不必辦理稅務登記證。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