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的精神,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工作,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要求各地認真落實上述規定,向廣大農民宣傳國家稅收政策,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積極推進全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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