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授權新華社向社會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2003年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并提出了進一步調整完善有關農業稅收政策、加強和規范農業稅及其附加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農業稅減免制度、嚴格執行村內“一事一議”籌資投勞政策、切實加強涉農收費管理、積極探索化解鄉村債務的措施和辦法等十項具體措施。
對于試點地區農業稅征管工作,《意見》明確規定,農業稅征收機關在核定農業稅計稅面積時,對因自然災害、合法征占減少的耕地,應據實核減。新增試點地區核定常年產量,可依據改革前連續5年實際平均產量,并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征求農民意見,得到農民認可。農業稅計稅價格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綜合考慮本地區糧食市場價、保護價和農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并注意與毗鄰地區銜接。
試點地區要實行農業稅征收機關負責征稅、聘請協稅員協稅的農業稅收征管制度,并堅持依法征收,規范農業稅收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納稅登記、納稅申報、納稅通知制度,逐步實現農業稅收征收方式由上門征收向定點常年征收轉變。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由農業稅征收機關與正稅同步征收,實行鄉管村用,由鄉鎮經營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農業稅(包括農業稅附加)災歉減免應認真落實農村各項社會減免政策,加大對革命老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以及革命烈士家屬、在鄉革命殘廢軍人的農業稅減免力度。改進農業稅減免方式,確保減免政策及時兌現到戶,同時,建立穩定的農業稅減免資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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