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偷逃稅,北京地稅部門規定,自2004年9月1日起,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如實填開付款單位全稱,不得以簡稱或其他文字、符號等代替付款單位全稱。凡使用定額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填開定額發票時,必須按照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的時間,準確填開日期,不得虛開或不開日期。否則,不能作為報銷憑證。
然而新規定實施一周后,記者在調查中卻發現,新規定普遍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漠視”。有的只有公司章,“稅務登記號”、“付款單位(個人)”、“經營項目”、“開票日期”等項目全都空著。有的開具發票時填寫的項目是商品名稱和金額,而發票上列出的“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則以一條橫線代替。
對此,,北京地稅有關工作人員表示,按規定,包括手寫發票、機打發票、定額專用發票,都必須填寫完備,否則視為無效發票。填開的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和加蓋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經稅務機關通報作廢的普通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也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據。如果商家不按規定填寫發票,消費者可以拒收,同時還可以舉報,稅務部門將依法對相關經營者進行最高達1萬元的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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