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副署長劉文杰解讀新關稅條例
海關總署副署長劉文杰12月9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與現行關稅條例相比,在稅率設置、完稅價格的確定等方面將有更加具體和明確的規定。
新修訂的條例對進口關稅稅率的設置、國別適用原則等方面作了重新定義和表述,明確了進口關稅設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和普通稅率,以及各種稅率的適用原則和國別范圍,增加了對暫定稅率、關稅配額的適用規定。
新修訂的條例對海關估價部分作了較大修改,將估價協定最主要的內容全部納入到新修訂的關稅條例中,并修改或刪除了不符合估價協定的條款。對于不能按成交價格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新修訂的關稅條例規定了海關應采用的估價方法。
新條例補充了對租賃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規定。
在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征管制度方面,新條例規定了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并按海關規定提供有關資料,明確了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納稅的時限和地點,調整了對繳納稅款和征收滯納金的規定,調整了對匯率的適用規定,對退補稅作了較大的改動,增加了納稅義務轉移和對進境物品進口稅征收內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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