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
通知規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4年度420輛設有固定裝置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使用期限為2004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的“防汛專用車證”。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通知還規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在申請2005年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時,應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04年實際免稅車輛的具體使用單位、型號、數量、免稅額及用途同時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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