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發達國家農業生產絕大多數由農場來完成,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個體”已很少見,農場也就基本上承擔了大多數涉農稅收的義務。雖然發達國家的稅種多而繁雜,但若身臨其境,就會發現,在這些國家真正來自直接農業生產的稅款少之又少,甚至到了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步。何況,有些農業生產者表面上交了一些稅,但政府通過各種方式從財政中予以反貼,實際算下來,他們的稅賦在大多數時間里是負數。
歐盟的重農主義
歐盟可以說是世界上“重農主義”色彩最濃的地區。按歐盟國家的稅法,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場在取得凈收益后,一般都要依累進稅率繳納公司所得稅。然而在現實中,由于歐盟各國對農產品生產過于“呵護”,公司所得稅常常被用來向農業生產者特別是小農提供間接的補貼。比如說,一個農場要添置兩臺收割機,政府不但給予優惠貸款利率補貼,而且購置收割機的投資還可從該農場的當年收益中全額予以抵扣。如此一來,該農場很有可能就達不到征稅起點,即便是達到征稅起點的話,也會適用較低檔的稅率。
在丹麥,稅法把農場主當作特殊的商人來對待,丹麥的農場主可以選擇政府的稅收安排。農場用于私人消費的部分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用于農場經營的另一部分收入可以享受較低的法人稅率。丹麥稅法中比較特殊的是征收開發稅,對農業財產從農村轉移到城區或轉移到避暑別墅區,最高可按60%的稅率征稅。這是丹麥為保護農業用地或農用生產資料不被侵蝕的一項重要措施。
在歐盟國家對農場主征收所得稅時,均有法定的免稅額,如果農場主(包括其家庭成員)的收入在一定水準的范圍內就可以完全免征所得稅或在征收所得稅時予以扣除。這個免稅額與當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有關,也就是說,它視農場主家庭成員的多少及供養人的情況不同而定?傊@個免稅額的確定旨在保護農業生產者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美國的農業優惠政策
在美國稅制中并沒有專門針對農業生產開征的稅種,也就是說,農業生產與其它產業享受同樣的國民待遇。但是,在美國,只要是涉及農業生產的稅收都能看到相應的稅收優惠條款。
美國對于農業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首先體現在它對農場規模的確定上。在美國,年銷售額25萬美元以下屬于小型農場,年銷售額在10萬美元以下的屬于資源有限農場。資源有限農場的經營者不用繳納公司所得稅。據統計,在美國以專門經營農場為生的農場主中,大約有1/4以上的農場主的農場為資源有限農場,可以免交公司所得稅,而按15%最低稅率交稅的農場主約占一半,需要按較高稅率納稅的農業集團公司總共只有5%多一點。
美國政府對農業實施的稅收傾斜政策表現在所得稅稅基的“獨到之處”,包括:延期納稅,即農業生產者當年的收成如未全部售出,所存部分可以等到下年再納稅;減稅,即用于購買機器設備、建設生產用房等的開支可以從當年銷售收入中扣除而減免部分稅收;另外還有獨特的“現金記賬法”,即農場主在收到售出農產品的貨款以后才向稅務部門申報。
此外,美國還有一些針對農業生產的免稅措施。如擴大所得稅免稅范圍,從事農業生產的公司除可享受一般公司的鼓勵就業稅收抵免、投資稅收抵免、虧損向后5年抵免或用以前年度已繳稅款抵免外,還有一些特別的所得稅免稅優惠。如農業勞動和園藝團體、水利工會、基地工會和農業協作工會等的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和補貼所得等,均享受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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