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近日有了規定:長期瞞報、虛報或不報應納稅所得的,除按規定追繳稅款外,還將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
據了解,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升,前來任職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外籍人員不斷增加。由于外籍人員流動性較大,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較為復雜,給外籍人員正確判斷納稅義務和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監控帶來一定難度,個人所得稅漏報漏繳現象時有發生。
為加強對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和納稅服務,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昆明市稅務機關表示,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等均適用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管理。年底前,將開展一次以鼓勵納稅人自查自糾為主要內容的欠稅清理工作,2004年6月底前,外籍人員或扣繳義務人主動申報以前年度未繳稅款的,除依法補繳稅款外,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但不予處罰。在上述期限內外籍人員仍不主動補稅的,以及長期瞞報、虛報或不報應納稅所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參照此執行。
長期瞞報虛報將加收滯納金 外籍人員昆明納稅有新規
下一篇:天津海關稅收突破三百億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