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稅總局發布通知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7〕 191號)執行以來,各地對新辦企業、單位生產經營之日理解不一,為便于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 6月 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在 6月 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以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如果企業已選擇該辦法,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還,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于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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