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生豬稅收征管,市政府要求各地嚴格執行六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征稅環節。對收購生豬銷售或收購后經過宰殺加工成鮮肉銷售的,原則上只在一個環節征稅,對從事生豬經營的一般納稅人必須實行查賬征收,并按一般納稅人征收管理。二是納稅主體。規定從事生豬銷售(含鮮肉)的單位和個人為生豬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飼養的生豬免繳增值稅,非農業生產者銷售生豬應當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三是征稅標準。生豬經營一般納稅人適用13%的稅率,并按13%的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金;對小規模納稅人及個體戶經營生豬的每頭定額征收不超過省政府規定的最高25元的標準。四是依法據實征收。必須據實征收,嚴禁按人頭、田畝、生豬存欄數向農民攤派生豬增值稅;嚴禁任何形式的包稅或變相包稅。五是嚴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對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生豬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政策結算應納稅金;對不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應盡快取消其資格并收回增值稅專用發票。六是依法委托代征單位代征。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對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生豬稅收,可以本著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委托有關單位,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但必須簽訂包括代征范圍、代征標準、票證管理、稅款結算方式、稅款結算時間、甲乙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內容的《委托代征協議書》,并依法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嚴禁將稅收征收權承包給單位和個人,嚴禁代征單位再次委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征或以請幫手為借口承包給個人征收。
廣元市進一步規范生豬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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