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中資本性調整進行明確,以加強轉讓定價稅收審計、預約定價談簽等反避稅工作。
資本性調整是用于調整基于營運資本(包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的利潤水平指標,用以反映被調查企業與可比企業之間由于營運資本占用不同而對營業利潤產生的差異。據悉,有些省市在轉讓定價稅收審計、預約定價談簽等工作中,對被調查企業與可比企業之間存在的資本性差異,有的進行了調整,有的沒有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在通知中表示,在比較被調查企業與可比企業的利潤水平時,當被調查企業與可比企業在營運資本水平上有一定差異的時候,應調整占用營運資本中隱含利息成本對利潤水平的影響,以取得經濟上較可靠的營業利潤,提高可比企業利潤水平的可比性。考慮到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發展還不完善,可比公司可比性差的實際情況,各地在對可比企業進行可比性分析過程中,以不對可比企業進行資本性調整為宜。如果可比企業選取準確,可比性較高,報經總局批準后可以進行資本性調整。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