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日前發出通知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自200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資金往來發票,取消該種發票。
根據發票管理法規,發票的監管范圍是對各種應稅收入。原啟用資金往來發票主要是考慮企業內部之間資金流動的證明憑證,同時解決財務核算而設置的,但實際利用資金往來發票逃避稅收的現象十分普遍,給企業的正常財務核算和國家稅收造成了直接的影響。
停止并取消使用資金往來發票后,正常的企業內部或企業與企業之間所發生的各種資金流動所應使用的憑證,應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相應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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