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將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2002年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將從2003年1月1日開始。此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所得存在著繳稅分歧。北京市地稅局此次決定,今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還應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應稅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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