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國務院2004年3月31日做出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對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該條例進行修訂,4月15日頒布的新的反傾銷條例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此前,我國曾于199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加入世貿組織后不久我國即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2001年11月頒布了修訂后的反傾銷條例。于6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反傾銷條例是對以往條例的再次修訂,商務部有關人士指出,新條例建立在外貿法的基礎上,符合世貿組織有關規則,它的頒布實施,將為維護公平競爭的貿易環境和國內產業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條例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訂:
一是統一了反傾銷調查機關。新條例體現了國家行政機構職能的變化,反傾銷調查由過去原外經貿部和經貿委負責統一為由商務部負責。
二是增加“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這一條款為此次反傾銷條例修訂的一大特色。
三是增加有利于追溯征稅的措施。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時,可以對有關進口產品采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修訂后的條款使追溯征稅更具有可操作性,對初裁前的突擊進口更具威懾力。
另外,新條例還對相關文字做了修訂。
反傾銷條例正式實施 主要內容有三大修訂
下一篇:上海外高橋保稅區邁向“自由港”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