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此次“補充通知”的具體內容有: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繼續執行免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準予退稅的,凡財稅 [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為 5%的貨物,按 5%的退稅率執行;凡財稅 [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高于 5%的貨物一律按 6%的退稅率執行。
出口《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 2003年版)內的產品統一按財稅 [2003]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執行。
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碼 9803)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0]165號)文件第九條規定的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 [2003]46號)規定的生產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繼續按原政策規定辦理退稅或“免抵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采購準予退稅的國產設備范圍,是指符合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和原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第 21號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鋼材“以產項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 [1999] 68號)文件規定的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貿易企業“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抵”政策應適用的退稅率另行通知。
除通知的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內銷售、采購,視同出口準予退(免)稅的貨物,統一按財稅 [2003]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也就是新出口退稅率)計算并辦理“免抵退”稅或“免抵”稅款。應計算“不予免抵稅額”,并轉入成本。
不予免抵稅額 =普通發票列名的銷售額 x(銷售貨物的征稅率-銷售貨物的退稅率)
該通知從 2004年 1月 1日起執行。通知中的第一條至第三條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第四條、第五條以銷貨方普通發票開具的時間為準。
解釋:文中提到的財稅 [2003]222號文件,就是 10月 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對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后,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為 17%、 13%、 11%、 8%、 5%五檔,自 2004年 1月 1日起實行。按現行出口結構,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將降低 3個百分點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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