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須公告利率匯率股價變動對盈利影響
中國證監會頒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 將于今年9月1日實施
證監會日前再次規范細化了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項目。根據中國證監會日前指定的相關規定,定期報告中除了截至報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和主要財務指標,商業銀行還被要求定期披露持有金融債情況。
將于今年9月1日實施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全文詳見 A4版),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商業銀行要求定期披露持有金融債的情況主要包括,持有的金融債券的類別和金額,重大金融債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以及委托理財、資產證券化、各項代理、托管等業務的開展和損益情況。
為了使投資者更加明晰商業銀行的貸款資產質量,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貸款資產質量情況,包括按五級分類中的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數額和占比,以及與上年同期相比的增減變動情況。還應披露本報告期公司重組貸款、逾期貸款的期初、期末余額以及占比情況。商業銀行應對上述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分析。
規定不僅對商業銀行披露的內容要求更加詳細,同時也強調了商業銀行在四方面的風險披露。
一是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貸資產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不良貸款分析、貸款重組、不良貸款的地區分布和行業分布等情況。
二是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資產與負債在期限、結構上的匹配情況,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三是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其市場風險狀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擔市場風險的類別、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市場風險的風險頭寸和風險水平;所承擔各類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和控制方法;有關市場價格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及其他價格變動對商業銀行經濟價值或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的影響;市場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場風險資本狀況等。
四是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于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
規定還明確了商業銀行應及時公告的事項:包括對外擔保中,單筆擔保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資產金額5%或單筆擔保金額超過20億元的;涉及的訴訟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資產金額1%的;發生的投資、收購和出售資產等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資產金額5%或單筆金額超過20億元的以及發生的資產和設備采購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凈資產金額1%的。
同時,規定還對銀行關聯交易的披露進行了細化,商業銀行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如果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如果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另外,規定要求,利率、匯率、稅率發生變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規對商業銀行經營業務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應按要求及時公告政策、法規的變化對商業銀行業務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響。
2003年3月19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8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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