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定12種外貿違法行為 違規即被公開通報
昨天,商務部正式對外發布《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公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對外貿易經營者只要出現《辦法》規定的十二種違法行為,將被商務部公開通報。
《辦法》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如出現騙取出口退稅等12種違法行為,除受到處理、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將被商務部通過官方網站和指定的全國性刊物公開通報,包括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
12種外貿違法違規行為包括,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的行為;違反國營貿易管理規定,非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行為;從事屬于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于限制的國際服務貿易的行為;進出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騙取出口退稅;走私;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違反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其他行為等。
該《辦法》從2005年9月1日起已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如出現騙取出口退稅等12種違法行為,除受到處理、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將被商務部通過官方網站和指定的全國性刊物公開通報,包括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
12種外貿違法違規行為包括,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的行為;違反國營貿易管理規定,非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行為;從事屬于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于限制的國際服務貿易的行為;進出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騙取出口退稅;走私;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違反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其他行為等。
該《辦法》從2005年9月1日起已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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