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補助地方計劃生育事業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計劃生育委員會: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中央補助地方計劃生育事業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計劃生育事業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補助地方計劃生育事業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央補助地方計劃生育事業專項經費(以下稱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支持和促進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結合計劃生育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是為了落實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支持地方基層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由中央財政設立的專項補助經費。
第三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堅持“突出基層、專款專用、加強管理、保證效益”的原則。中央專項補助經費不得用于省本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任何單位、部門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四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分配要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傾斜。
第五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必須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開支范圍及分配辦法
第六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全國基層計劃生育業務工作所需經費。具體開支范圍包括:
(一)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補助費。用于農村育齡夫妻和城鎮無業育齡人員(含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育齡人員)實施孕情、環情監測;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術、引產術;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以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等費用。
(二)困難地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補助費。用于困難地區農村家庭按規定由中央財政負擔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基層計劃生育服務設備購置補助費。用于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站(所、室)手術、網絡、宣傳等業務設備更新購置補助費。
(四)宣傳教育補助費。用于基層計劃生育部門宣傳教育資料印制等業務費。
(五)國家計生委和財政部共同確定的其他補助項目。
第七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計生委按照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選擇上年度各地對計劃生育工作影響較大的財政收支狀況、總人口、貧困地區人口等客觀因素,根據國家政策和各因素對經費需求的影響程度,參考工作實績,采用因素分配法計算分配,并于七月底以前下達給省級財政和計劃生育部門。
第八條 省級財政和計劃生育部門收到中央專項補助經費后,須結合地方財力和計劃生育工作實際,在兩個月以內進行分配和下達。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九條 財政部和國家計生委要加強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并采取直接或委托檢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級財政和計劃生育部門對本地區使用的中央專項補助經費要加強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實行追蹤問效,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將經費分配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情況書面報財政部和國家計生委。該報告將作為考核各地對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分配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和國家計生委將視情況減少,緩撥或暫停中央專項補助經費:
(一)省級截留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二)擅自改變中央專項補助經費開支范圍使用經費的;(三)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的;(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各省級財政和計劃生育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中央補助地方計劃生育事業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計劃生育事業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補助地方計劃生育事業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央補助地方計劃生育事業專項經費(以下稱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支持和促進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結合計劃生育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是為了落實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支持地方基層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由中央財政設立的專項補助經費。
第三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堅持“突出基層、專款專用、加強管理、保證效益”的原則。中央專項補助經費不得用于省本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任何單位、部門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四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分配要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傾斜。
第五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必須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開支范圍及分配辦法
第六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全國基層計劃生育業務工作所需經費。具體開支范圍包括:
(一)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補助費。用于農村育齡夫妻和城鎮無業育齡人員(含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育齡人員)實施孕情、環情監測;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術、引產術;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以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等費用。
(二)困難地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補助費。用于困難地區農村家庭按規定由中央財政負擔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基層計劃生育服務設備購置補助費。用于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站(所、室)手術、網絡、宣傳等業務設備更新購置補助費。
(四)宣傳教育補助費。用于基層計劃生育部門宣傳教育資料印制等業務費。
(五)國家計生委和財政部共同確定的其他補助項目。
第七條 中央專項補助經費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計生委按照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選擇上年度各地對計劃生育工作影響較大的財政收支狀況、總人口、貧困地區人口等客觀因素,根據國家政策和各因素對經費需求的影響程度,參考工作實績,采用因素分配法計算分配,并于七月底以前下達給省級財政和計劃生育部門。
第八條 省級財政和計劃生育部門收到中央專項補助經費后,須結合地方財力和計劃生育工作實際,在兩個月以內進行分配和下達。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九條 財政部和國家計生委要加強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并采取直接或委托檢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級財政和計劃生育部門對本地區使用的中央專項補助經費要加強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實行追蹤問效,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將經費分配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情況書面報財政部和國家計生委。該報告將作為考核各地對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分配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和國家計生委將視情況減少,緩撥或暫停中央專項補助經費:
(一)省級截留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二)擅自改變中央專項補助經費開支范圍使用經費的;(三)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的;(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各省級財政和計劃生育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中央專項補助經費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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