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新舊《內蒙古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銜接問題的通知
內財會〔2013〕919號
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駐呼有關單位: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3號令),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自治區財政廳對原《內蒙古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內財會〔2006〕399號)進行了修訂,為確保新《內蒙古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內財會〔2013〕825號)有效貫徹實施,實現新舊《實施辦法》平穩過渡,現就新舊《實施辦法》銜接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新舊《實施辦法》的主要變化
新《實施辦法》共5章37條,主要在以下九方面作了調整:一是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免試規定;二是明確了會計從業資格各科考試科目應當一次通過;三是簡化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程序;四是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制度;五是引入了學分制繼續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簡化了持證人員的信息變更手續;七是明確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遺失、損毀補發程序;八是建立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九是完善了持證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二、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一)取消免試。取消原《實施辦法》從業資格考試的免試規定。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全部考試科目必須考試合格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才能簽發證書。
(二)考試方式、考試科目。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必須采用無紙化考試方式,全部考試科目必須一次性報考并一次性全部通過方可領取證書。
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珠算。其中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為必考課程,會計電算化、珠算為選考課程,考生在每個考試批次報考時必須選擇其中一科報考。
考試批次之間的考試成績不滾動累計。即:一個考試批次有一門考試科目不合格,下個批次全部科目必須重新報考。
每年度允許報考的次數,自治區財政廳將在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安排文件或公告中予以明確。
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執行財政部規定。
(三)報考信息的申報、審核、證書領取。考生報考時,本著誠信的原則由考生本人親自在報名系統如實申報,考生申報的信息必須是目前真實、準確的信息,考生本人對這些信息負完全責任。
考前考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只對考生上傳的照片信息進行審核,一旦照片審核通過,包括身份證件號碼、姓名、照片、民族等所有信息在本年度內不能再進行修改,以后每年度的首次報考允許重新修改、申報一次。
考生考試成績合格后,必須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的6個月內持身份證件原件、申報的學歷證書原件(高中及以下學歷不要求)、上傳的原版照片以及在校學生證明(中專或中專以上在校學生請持有效學生證)到考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地點接受信息核查并領取證書。信息核查如果發現有不真實信息,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不予簽發從業資格證書。
考試成績公布之日的6個月內不領取證書的,視同考生自動放棄領取從業資格證書,本次考試成績不能再作為領取從業資格證書的依據。
(四)限制報考。考生年內首次報考允許選擇任意一個考區,首次報名成功后,年內不允許修改或重新選擇考區。
考生在同一個考試批次只能報考一次。
為避免重復簽發證書,目前已經持證的會計人員不能再報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本人要求必須報考的,必須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申請將原證書注銷后方可報考。
對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考生取消其考試成績,2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對于參與替考的持證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三、舊版、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
根據財政部73號令以及新《實施辦法》,自治區范圍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2013年9月份起啟用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前已經簽發的舊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起失效。持舊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在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申請換證。
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證書到期前的6個月內,持證會計人員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申請換證。
根據財政部以及自治區財政廳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沒有完成當前以及以前年度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允許換證。
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未到規定的換證時間不能換證。
持證會計人員由于沒有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或其他某種原因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換證的,除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提交換證申請外,必須向所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在換證到期后的3個月內補學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或滿足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換證的必要條件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批準換證,證書到期后超過3個月仍未換證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信息記載
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記載持證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書檔案號、首次發證機關、首次發證日期、現發證機關等信息,同時記載資格證書的換證信息和變更信息。
持證人員換證信息,除必須在會計人員管理系統記載外,還必須在資格證書“換證記錄”頁登記,并加蓋換證審核機關專用章,同時注明換證時間及有效截止日期。該證書在有效截至日期前沒有被吊銷或注銷則證書有效。
持證人員調轉信息,除必須在會計人員管理系統記載外,還必須在資格證書“變更記錄”頁登記。
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獎懲記錄、專業技術資格、學歷等其他信息變更,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記載,不再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中登記。
會計人員信息發生變化,必須及時上傳至全國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管理平臺。
五、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補辦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必須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和財政部調轉平臺進行。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手工調轉。
區內調轉申請,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必須在15天內審核;持證會計人員在3個月內沒有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予以退回。
跨省調轉退回或超過規定調轉期限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必須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退回,但必須進行以下確認工作:(1)必須在財政部調轉平臺確認,該會計人員確實已經由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退回;(2)確認會計人員已經將管理機構簽署同意調出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表》(3份)退回。持證會計人員跨省調轉被退回或超過規定調轉期限后,在一年之內未到原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退回手續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不再予以辦理。
由于持證會計人員本人原因多次申請調轉,多次不辦理調轉手續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核實具體情況并有充分證據屬于故意行為的前提下可以注銷其證書,注銷時必須通知本人并在內蒙古會計網公告。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丟失,需要在當地報紙等媒體公告后,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申請補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損毀,直接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申請補辦。
六、持證人員信息查詢以及辦理會計事務
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啟用后,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情況、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等信息不再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記載,社會相關部門、相關單位可以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的《會計監督》欄目查詢相關信息。
持證人員的證書信息在《從業資格證書查詢》中查詢;會計人員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信息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查詢》中查詢;會計人員獲得獎勵或處罰信息在《會計誠信信息》中查詢;會計人員完成繼續教育情況在《繼續教育完成情況》中查詢;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年審期間,沒有完成年審規定期間的繼續教育,可以在《繼續教育年審不合格查詢》中查詢;會計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出區外、證書吊銷、證書注銷、證書失效等在《證書異動查詢》中查詢。持證人員查詢本人電子檔案信息,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會計人員自助中心》登錄查詢。
會計人員在內蒙古會計網以及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獲取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布的法律、法規、政策信息。
持證人員辦理調轉、信息變更等會計事務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申請并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地點辦理。
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按照財政部相關政策規定,2014年開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自治區的具體管理辦法及銜接辦法將根據財政部的法規、制度制定。
根據財政部和自治區相關政策,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達到規定的學分,會計人員將不能辦理以下事宜:
(一)不得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轉;
(二)不得按規定辦理定期換證;
(三)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和評審;
(四)不得申領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五)不得參加會計人員的評優表彰活動。
八、會計專業工齡計算
新《內蒙古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后,取消原辦法執行的注冊登記制度。會計人員是否在崗,是否從事會計工作以及從事會計工作的崗位等信息統一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體現,該信息的變更也必須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進行。會計專業工齡即從事會計工作年限等信息也必須按照信息記載進行計算。
會計專業工齡的計算口徑:持證會計人員在單位具體會計崗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2個月為1周年,可以按月分段計算,月以下四舍五入。內蒙古會計人員管理系統記載的“是否在崗”為“否”的期間,不得計算為會計專業工齡。
持證會計人員在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需要計算會計專業工齡時,由所在單位人事和財務部門,根據持證人員檔案記載的具體會計工作崗位和從事會計工作的實際時間來出具證明材料,由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進行確認。
九、能力上已經達到要求,但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目前仍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申請證書受理
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在其本人提出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申請時,除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現所在單位人事和財務機構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外,還應當提供省級人事管理部門,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或單位)制發的高級會計師證書或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的文件,以及現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的文件原件及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的復印件。
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在其本人提出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申請時,除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現所在單位人事和財務機構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外,還應當提供累計20年有本人簽字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或提供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提出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申請時,除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現所在單位人事和財務機構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外,還應當提供本人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以上人員由本人向現工作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后,經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在內蒙古會計網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受理上述人員申請的截止日期為2014年6月30日之前,過期不再受理。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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