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內財會〔2013〕825號
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內蒙古大興安嶺林管局,自治區直屬各委、辦、廳、局,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駐呼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3號令)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廳修訂了《內蒙古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如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函告我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13年7月12日
內蒙古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本實施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武警、軍隊系統除外)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具體負責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證書的頒發、信息變更、調轉和吊銷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全區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在呼和浩特市的自治區級單位及中央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管理。
在各盟市或旗縣的自治區級單位及中央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由各盟市或旗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委托內蒙古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負責其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網上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上傳的照片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在內蒙古會計網進行報名、交費、打印準考證、查詢成績。網上報考實行個人信息申報承諾制度,考生應如實填報個人信息。一旦填報虛假信息,后果自負。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報考并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一周內公布考試結果。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證書原件及報考時上傳的同版照片,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現場提交并打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逾期不領取證書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報考時上傳的同版照片以及學歷證書原件。
第十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組織實施全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全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對各地上報的考點設置、考試設備以及人員配備進行核查和審批;
(五)組織安排全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六)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自治區財政廳在內蒙古會計網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報名條件、考試科目和考試相關要求。
盟市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工作:
(一)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
(二)申報并安排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和考場;
(三)組織本地區考點考試工作人員的考前培訓;
(四)組織本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落實、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年度結束前20天內將本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總結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全區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規定的樣式負責統一印制。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該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編號規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進行編號、頒發和管理。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繼續教育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監督、指導和檢查。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培訓費用。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承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建立全區會計人員管理系統,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以下從業信息和會計誠信檔案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在崗會計人員的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由本人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如實申報,由單位為其出具從事會計工作時間和的具體會計工作崗位證明后,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進行審核確認。
持證人員的基本信息、繼續教育信息、誠信檔案信息、證書狀態信息均接受社會監督,可以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的“會計監督”欄目進行查詢。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基礎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登錄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提交“檔案信息變更申請”,然后持相關證件原件、單位有效證明以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發生變化的,應重新制作證書。
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獎懲記錄、職稱、學歷或學位等其他信息變更,不再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中記載,只在會計管理機構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載,并及時上傳至全國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管理平臺。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的變動情況,應在證書的“變更記錄”中記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換證情況,應在證書的“換證記錄”中記載。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因種種原因,離開原證書頒發機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所屬地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在辦理調轉之前必須完成本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分,方可辦理調轉手續。
辦理區內調轉的持證人員,應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提交“區內調轉申請”,待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網上審核通過后,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直接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辦理區外調轉的持證人員,應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提交“區外調轉申請”,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當地報刊履行遺失公告聲明程序后,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提交并打印“證書補辦申請”,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報刊原件及補發申請表,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證書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提交補辦申請,持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補發申請表和毀損證書原件,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補發申請。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必須按規定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后,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提交并打印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會計從業資格證和換證登記表,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在規定換證時間內未換證的持證人員,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
在內蒙古會計網進行公示并提供下載。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由申請人在內蒙古會計人員綜合管理網上服務大廳直接填寫并提交。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達到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轄區范圍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2006年6月9日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內財會〔2006〕399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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