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評考試《經濟法》預習: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
第七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
(一)專利權的主體
1.定義:專利權的主體,是指有權提出專利申請并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專利權的主體稱為專利權人,也就是專利申請人
職務發明創造 | 專利權人是單位 【注意】專利權人不一定是發明人 |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休、退職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 |
約定→單位 |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 |
非職務發明創造 | 1.專利權人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不是發明人:①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②為物質技術條件利用提供方便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 | |
共同完成人 | 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專利權人屬于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總結】約定→共同 | |
委托完成人 | 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專利權人屬于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受托方) 【總結】約定→受托人 | |
外國單位或個人 | 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
2.申請原則
(1)“單一性”原則: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2)“先申請”原則: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二)專利權的客體
發明 | 包括產品發明和技術發明 |
實用新型 | 僅適于產品,要求比發明低 |
外觀設計 | 必須以產品為依托,以追求美感為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