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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201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本章提示:
1.本章近四年試題考點歸納表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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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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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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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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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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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產案件的程序;破產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
多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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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破產程序 | |
判斷題
|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取回權的行使 |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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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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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
多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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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表決權 | |
判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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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計劃的監督 | |
綜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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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債權申報的要求;抵銷權;破產財產的分配 |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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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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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資格;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 |
多選題
|
債務人財產;債權申報;別除權 | |
判斷題
|
抵銷權;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 |
2009(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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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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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抵銷權 |
多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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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資格;債權人會議;和解 | |
判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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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權 | |
綜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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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期限;債權申報;重整期間;重整計劃 | |
2009(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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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
破產申請的受理;受理破產的效力;出賣人取回權 |
多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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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擔任管理人;管理人的報酬;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
2.本章近四年試題分數分布表
![]() |
單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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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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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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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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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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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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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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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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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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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
分
|
題
|
分
|
題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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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2
|
2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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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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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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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1
|
1
|
1
|
1
|
1
|
1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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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8
|
3
|
3
|
3
|
3
|
2
|
2
|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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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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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3
|
6
|
1
|
1
|
1
|
13
|
7
|
22
|
2009(新)
|
3
|
3
|
3
|
4.5
|
6
|
7.5
|
3.本章學習方法:
《企業破產法》是集實體法和程序法于一體的綜合性法律,考生應圍繞破產申請和受理、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與表決、債權申報、重整、和解等程序性的規定,正確界定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以及破產財產分配的思路進行學習。
4.本章大綱要求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1.破產法的基礎理論 (1)破產與破產法的特征 (2)破產法的立法宗旨與調整作用 (3)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2.破產申請與受理 (1)破產原因 (2)破產申請的提出 (3)破產申請的受理 3. 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的一般理論 (2)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 (3)管理人的報酬 (4)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 4.債務人財產 (1)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 (2)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 (3)取回權 (4)抵銷權 (5)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5. 破產債權 (1)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2)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 (3)破產債權的確認 6.債權人會議 (1)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2)債權人會議召集與職權 (3)債權人委員會 7.重整程序 (1)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論 (2)重整申請與重整期間 (3)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準 (4)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與終止 8.和解制度 (1)和解程序 (2)和解協議及其法律效力 9.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宣告 (2)別除權 (3)破產財產的變價與分配 (4)破產程序的終結 |
2 1 2 2 2 3 1 3 2 2 2 3 2 3 3 2 3 2 2 2 2 1 2 3 2 2 3 1 3 3 1 |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內容有:破產申請;破產受理的效力;破產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與和解;破產清算。學習時應注意《企業破產法》是集實體法與程序法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特別要注意破產程序內容的復習;本章09年分值是7.5分,預計2010年分值在9分左右。
一、重點難點
(一)提出破產申請的當事人
1.債務人提出申請。債務人達到破產界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提出申請。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清算人提出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4.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機構主要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
5.企業的職工也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2/3以上多數同意。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1.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2.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4.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法定的如下義務: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②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③列席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提示:所謂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是指對“無物權擔保”債權的執行,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原則上不中止,除非當事人申請的是重整程序。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的資格;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解釋:管理人有利害關系是指:1、“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⑤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2、“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②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③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④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的職責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
1.撤銷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
提示:個別清償的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無效行為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3.一般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2)取回權利的行使通常僅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產案件受理前,該財產已經毀損滅失,取回權消滅,財產權利人只能以物價即直接損失額為限申報債權,作為破產債權要求清償。
(五)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提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3.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4.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5.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6.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提示: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
1.債務人破產涉及保證人的債務清償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求償申報權)。
(2)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預先申報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承擔保證債務,也可以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在以未受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
(4)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5)債權人先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追償的,對于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遲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2.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債權人可依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
3.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屬于破產債權。
(六)債權人會議
1.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2.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3.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會議。
5.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2)管理人;(3)債權人委員會;(4)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6.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7.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8.債權人會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重整程序
1.重整的申請
(1)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得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重整期間
重整期間是指重整申請受理至重整計劃草案得到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及人民法院審查批準的期間,不包括重整計劃得到批準后的執行期間。
(1)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2)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擔保物權受限)。
(3)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債務人在重整期間為重整進行而發生的費用,原則上屬于共益債務。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3.重整計劃的制定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提示: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4.重整計劃的表決與批準
(1)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2)人民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程序。 “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并予以公告(重整程序具有強制性)。
5.重整計劃的執行及效力
(1)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2)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3)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上述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八)和解
1.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協議的通過
(1)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提示: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該事項沒有表決權。
3.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4.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5.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6.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只能向法院申請終止和解協議,宣告其破產,而不能提起對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程序。
(九)破產清算程序
(一)別除權
1.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
解釋:是基于擔保物權及特別優先權產生的,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提示:(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2)擔保物仍屬于破產財產,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仍屬于破產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仍應當申報債權。
2.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
3.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放棄優先受償的權利,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起依破產程序清償。
(二)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1.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二、典型試題評析
【例題1.單項選擇題】2008年7月,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50%,并應于2008年年底將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關于是否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對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復。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試題·新)
A.乙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B.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D.乙公司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申請的受理。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所以本題情形視為解除合同,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例題2.單項選擇題】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訴Y市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乙公司的破產申請,此時,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尚未審結。下列關于該合同糾紛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試題·新)
A.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終止審理
B.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C.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中止審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D.甲、乙公司之間的和合同糾紛案應當中止審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財產后由X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受理破產的效力。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例題3.多項選擇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注冊會計師中,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有( )。(2009年試題·舊)
A.注冊會計師甲曾擔任債務人公司的獨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年前卸任
B.注冊會計師乙的父親是債務人公司的控股股東
C.注冊會計師丙因個人原因負債數額巨大,但與債務人公司無關
D.注冊會計師丁最近3年來一直為債務人公司作外部審計工作,熟悉該企業情況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管理人的資格。根據規定,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屬于個人管理人中的利害關系人,應予以回避,選項A未超過3年,因此不得擔任;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屬于個人管理人中的利害關系人,應予以回避,選項B屬于這種情況,應予以回避;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應該予以回避,選項C中丙雖然負債數額巨大,但不涉及債務人公司,因此可以擔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此選項D應予以回避。
【例題4.多項選擇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9年試題·新)
A.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圍確定管理人報酬,但是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該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
B.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C.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在管理人報酬之外從破產費用中另行支付
D.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負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管理人的報酬。根基規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請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
【例題5.多項選擇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中,屬于債務人財產的有( )。(2008年試題)
A.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房屋
B.破產宣告后破產人得到的銀行存款利息
C.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用于抵押擔保的財產
D.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務人財產。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例題6.單項選擇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1年前,債務人所為的下列行為中,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是( )。(2009年試題·舊)
A.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B.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C.債務人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D.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務人的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因此選項AB要求是在“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題目中是“受理破產申請一年前”,則此時選項AB不能撤銷,該選項錯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因此選項D也要求是在“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題目中是“受理破產申請一年前”,則此時選項D不能撤銷,該選項錯誤。選項C是“無效行為”,該行為自始無效,所以在“受理破產申請一年前”也是無效的,選項C正確。
【例題7.單項選擇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破產申請時,乙公司依照其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已向買受人甲公司發運了該合同項下的貨物,但甲公司尚未付價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后,立即通過傳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運途中的貨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傳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發運的貨物。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試題·新)
A.乙公司有權取回該批貨物
B.乙公司無權取回該批貨物,但可以就買賣合同價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C.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價款
D.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價款支付提供擔保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出賣人取回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只要貨物尚在運途中,出賣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發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后收到貨物,也僅處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題8.單項選擇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債權人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是( )。(2009年試題。舊)
A.甲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同時又是債務人股東,在債務人破產時,甲尚有100萬元的分期出資額未繳納
B.乙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但在聽說債務人申請破產后,購買了債務人100萬元的貨物并拒絕支付貨款而形成債務
C.丙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從另一債權人手中以六折的價格買入了100萬元的債權
D.丁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后,繼續向債務人提供了100萬元的貨物,未能及時收到貨款而形成債權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抵銷權。根據規定,股東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欠付的注冊資本金相抵銷;因此選項A錯誤。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得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選項B沒有“除外事由”,該選項錯誤。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選項C錯誤。選項D,債務人的債務人,并不是惡意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抵銷。
【例題9.多項選擇題】下列關于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清償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有( )。(2009年試題·新)
A.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B.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共益債務
C.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D.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償后,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根據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例題10.多項選擇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可以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有( )。(2008年)
A.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B.破產宣告時附停止條件的債權
C.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D.管理人決定解除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除實際損失之外,依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違約金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申報。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所以A選項正確。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所以B選項正確。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債權,無論有無擔保,均可以申報。所以C選項正確。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不包括違約金。所以D選項錯誤。
【例題11.多項選擇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債權人會議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9年試題·舊)
A.所有債權人都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B.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開
C.所有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D.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即可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對破產財產分配和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沒有表決權,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例題12.單項選擇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債權人委員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7年)
A.在債權人會議中應當設置債權人委員會
B.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最多不得超過7人
C.債權人委員會中的債權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D.債權人委員會中應當有1名債務人企業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在債權人會議中“可以”設置債權人委員會,因此選項A錯誤;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最多不超過9人,因此選項B錯誤;債權人委員會中的債權人代表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罷免,因此選項C錯誤。
【例題13.多項選擇題】下列關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規的有( )。(2009年試題·舊)
A.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請只能由債權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D.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行完畢后,仍可按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和解。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因此選項A的說法正確,選項B的說法錯誤;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和解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正確的。
【例題14.多項選擇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下列選項中,構成該項優先受償權的有( )。(2008年)
A.破產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的保證擔保
B.破產人為自己的債務提供的質押擔保
C.破產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
D.第三人為破產人的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別除權。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A選項是沒有“特定財產”的保證擔保;D選項不是“破產人”提供的擔保,均不能構成優先受償權。
【例題15.綜合題】(2009年。舊制度)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了管理人,并發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在5月21日之前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到期日前,A申報到期債權1 000萬元,其中:欠債800萬元,違約利息200萬元:B申報到期債權1 000萬元,該債權附有乙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C申請債權50萬元,該債權在一年后到期:D申報債權1 200萬元,該債權附有在甲公司一棟樓房上設定的抵押權。在6月1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認為:A的債權應當只計本金800萬元,不計違約罰息200萬元;B的債權不應當申報,而應當由連帶保證人承擔;C的債權未到期,不能確認;D的債權有抵押擔保,無需申報確認。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本題中,債權申報期限為1月21日——5月21日,超過了最長期限3個月,所以不符合規定。
(2)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對A、B、C和D申報債權的異議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對于A的異議不成立。對于管理人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其中的違約金(包括利息)不能申報債權。但是本題是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存在的到期債權,此時違約金(違約利息)可以申報債權。
對B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所以,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也可以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題目中說“應當由連帶保證人承擔”不符合規定。
對C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即可以申報債權。題目中說“未到期的債權不能確認”,不符合規定。
對D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所以,有擔保債權,也要向管理人申報。
(3)甲公司能否拒絕D為清償自己的債權而拍賣抵押樓房的要求?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甲公司可以拒絕D為清償其債權而拍賣抵押樓房的要求。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絕D的要求。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東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該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隨后,D要求拍賣抵押樓房以清償自己的債權,被甲公司拒絕。重整期間,經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甲公司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財產和營業事務。6月30日,甲公司為維持營業正常進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棟樓房設定抵押性銀行借貸1 000萬元。
(4)在重整期間,甲公司為向銀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棟樓房提供擔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重整期間,甲公司為借款而以另一樓房提供擔保的做法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所以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規定。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償第一筆債務之后,發現公司現金嚴重不足,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執行。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甲公司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經支付的30%的清償款。
(5)在終止執行重整計劃后,甲公司能否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甲公司不能要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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