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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如何理解“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分析]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指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像法人企業那樣僅以企業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其投資者要以出資以外的其他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種經營活動。例如:對外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買賣貨物、提供服務等。舉例:投資人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甲,甲企業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在對外簽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時,應當以甲企業的名義訂立合同。但是甲企業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以甲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而有限責任公司就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申請破產,不會影響到股東的個人財產。
例如:投資人甲于2002年1月1日以個人財產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A,2002年4月1日A企業與B銀行簽訂10萬元的借款合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以A企業的名義簽訂,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銀行貸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業的全部財產仍不能償還時,則投資人甲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請問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有何區別?
[分析]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主要是:
(1)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
(2)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
(3)適用的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設立。
(4)法律地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個體工商戶則不采用企業形式。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是否進行了獨資企業登記,并領取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3、[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有何區別?
[分析]普通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的產權結構的區別。合伙企業的產權結構是一元結構,而有限責任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結構。合伙企業的財產不屬于合伙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與合伙企業是連帶責任關系,從這個角度上看,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與企業是連為一體的,可以看成是一個整體。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完全是屬于公司法人所有,不屬于股東自然人所有,其公司的資產與股東是分離的。
(2)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主要的區別。合伙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絕對獨立的人格。
(3)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公司是股權式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伙協議是合伙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伙協議來操作。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合伙企業與公司在設立方式、運營結構、出資的撤出和轉讓以及企業的延續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顯的區別。
4、[普通合伙人出質的相關規定]
如何理解“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分析]所謂出質是指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動產質押或者權利質押。例如,合伙人A、B、C設立合伙企業甲,其中A以自己所有的小轎車出資20萬元。合伙企業成立后,A與D簽訂20萬元的借款合同,如果A擬以該小轎車設定質押擔保,則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為該小轎車已經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了,如果A在自己的借款中將其質押,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D有權將其拍賣、變賣,這必然會影響合伙企業的財產權益,影響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質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關聯交易的規定]
某從事餐飲業務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中約定,“企業的食品材料不足的,可以由合伙人為企業供應”,某日,企業生意興隆,導致原料不足,張某從其設立的商貿公司供貨給合伙企業,請問張某的行為是否違反了關聯交易的原則,是否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分析]張某的行為不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該種關聯交易行為是由合伙協議約定所允許進行的,因此合伙人可以在約定的情況下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類似的規定還有個人獨資企業中對投資人的權利限制,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請注意,對于競業禁止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規定是不同的,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所以合伙人從事同業競爭的業務,即使是合伙協議中約定也是違法的,而個人獨資企業中,在投資人同意的前提下,從事同業競爭的業務是可以的。
6、[關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抵銷規定]
如何理解“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分析]債權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實質上是對全體合伙人的債務;而合伙企業某一個合伙人對該債權人的債務,只限于該合伙人,實際上屬于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如果允許抵銷的話,那么就相當于強迫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對個別合伙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個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合伙企業A,甲向戊借款5萬元作為出資。合伙企業經營期間,戊欠合伙企業貨款8萬元,戊認為因為甲欠自己5萬元,而自己欠合伙企業8萬元,其中5萬元就互相抵銷了,只還A合伙企業3萬元就可以結清三方的債權債務了。戊的想法不正確。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所以戊不能以對合伙人甲的債權抵銷對A合伙企業的債務。
7、[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有限合伙企業中由哪些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分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另外,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例如:甲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張某,某日為本企業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這種情況下,張某的行為不屬于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因此是法律所允許的。
8、[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轉換]
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是否可以相互轉換?
[分析]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可以相互轉化。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只要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轉換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何區別?
[分析]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10、[合伙企業清算人的確定]
合伙企業解散后,如何確定清算人?清算人需要執行哪些事務?
[分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11、[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否可以用融資租賃的財產作為出資?
[分析]依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對于自己用于繳納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擁有合法的處分權,合伙人不得將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或財產權用于繳納出資。企業對融資租賃的財產僅擁有使用權,并沒有處分權,所以不能用融資租賃的財產作為出資。類似的還有合伙人不能以房屋使用權作為出資,因為如果用使用權出資的話,企業沒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就不能隨便處置。
12、[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內容?
[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由其委托的代表執行;
(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5)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2)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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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熊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