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業人員考試部分)
目 錄
第一部分 本次從業資格考試的范圍和要求
第二部分 本次考試包括的法律、法規和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一部分 本次從業資格考試的范圍和要求
本次考試的范圍包括與證券有關的部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中國證監會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其中法律四件;司法解釋一件;行政法規五件;部門規章十四件;交易所交易規則一件。
通過本次考試,要求全面了解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和刑法中有關證券犯罪的規定;要求理解規定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票發行審核程序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等事項的行政法規的有關內容;要求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的內容;要求熟悉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公司和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自營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網上證券委托業務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上市公司治理和上市公司增發新股、上市公司收購及重大資產重組、境外機構境內證券投資管理等事項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要求熟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內容。
第二部分 本次考試的法律、法規和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發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2號發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節、第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 2003年1月9日公布 法釋[2003]2號)
三、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3月8日國務院批準 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準 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5、《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
(經國務院批準 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四、部門規章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 證監會令第14號)
2、《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8日 證監會令第1號)
3、《關于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
(2002年7月24日 證監發[2002]55號)
4、《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 證監[1996]6號)
5、《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 證監信息字[2000]5號)
6、《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 證監會令第3號)
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 證監會令第5號)
8、《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1年12月10日 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
9、《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2002年1月7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證監發[2002]1號)
10、《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2年9月28日 證監會令第10號)
1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2年11月5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2號)
1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 證監會令第17號)
1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2003年12月5日 證監會令16號)
14、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 證監會令第18號)
五、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