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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財務會計]、[經濟法]、[資產評估]、[機電設備評估基礎]、[建筑工程評估基礎]
一、經濟法基礎知識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經濟法基礎知識的考核,測驗考生對法理學、民法、行政法和經濟法基本理淪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基礎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法的淵源的種類;
(2)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和種類;
(3)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4)代理法律關系的構成;
(5)所有權的特征和權能;
(6)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方式;
(7)債權的要素和種類;
(8)訴訟時效的種類;
(9)訴訟時效的終止和中斷;
(10)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11)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12)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創設權;
(13)行政復議的范圍;
(14)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種類。
2.熟悉以下內容
(I)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成;
(2)法人的條件和種類;
(3)代理的種類;
(4)代理終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5)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6)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7)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和管轄;
(8)行政處罰的決定和追溯時效;
(9)行政復議的機關和參加人;
(10)行政復議的程序;
(11)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3.了解以下內容
(1)法的特征;
(2)物權的種類;
(3)行政許可的特征;
(4)行政處罰的特征;
(5)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6)法律責任的特征;
(7)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原則。
(三)要點內容
1.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不行使達到一定期間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1)民事訴訟時效的種類。我國民法規定了兩種訴訟時效,即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適用于法律無特殊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特別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別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其特殊之處在于:一是只能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二是其期間不同于普通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以下4種情況適用1年訴訟時效:①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2)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完成以前,因發生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因而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等到時效再進行時,前后期間合并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統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結束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在重新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如果再次發生中斷事由,則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訴訟時效的延長。《民法通則》規定,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關于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和延長的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財產所有權制度
所有權是指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物質性財富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權利。
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有兩種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繼承取得。合同取得是指通過買賣合同,買方支付相應價款而取得賣方的財產,即取得所有權。繼承取得是指財產所有人依據國家繼承法,按照本人意愿通過預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所有的財產,繼承人在遺囑生效后依法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所有權。此外,也可通過接受他人贈與的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權。
所有權的消滅有以下方式:(1)權利人將所有權轉讓給他人;(2)權利人放棄所有權;(3)所有權主體消滅,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會組織的終止;(4)所有權客體滅失;(5)被國家依法收繳。
3.行政許可設定
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凋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對于前述事項,法律可以設定各種形式的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在必要的時候,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但在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4.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違反了法律、法規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或者說是國家專門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采取的處分或懲罰措施。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停Jh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做、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主要有以下兒種:(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我國《刑法》規定了9種具體的刑種,其中包括5種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4種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二、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公司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公司設立、組織機構、公司債券、財務會計、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和清算等制度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解決公司法律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公司成立的日期;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擔任;
(3)公司股東濫用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設它的條件;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6)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構成、召集和表決方式;
(7)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
(8)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9)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
(10)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
(1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1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累積投票制;
(1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和議事規則;
(14)股份轉讓的禁止、限制情形;
(15)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條件;
(1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行為;
(17)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18)公司公積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19)公司清算時財產的分配順序。
2.熟悉以下內容
(1)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的內容;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決議方式;
(3)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時,股東享有的權利;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公司文件、賬簿的權利,以及分取紅利的權利;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
(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集和主持的方式;
(7)有限責任公司蕞事會的職權;
(8)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組成;
(9)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0)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的情形;
(11)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組成和召開;
(1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
(13)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
(14)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的召開;
(15)股份轉讓的方式;
(16)股東為公司利益提起訴訟的條件;
(17)公司合并、分立、減資時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期限要求。
3.了解以下內容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的種類;
(3)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選任和職權;
(4)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召開和決議;
(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
(6)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職權;
(7)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召開的條件和決議方式;
(8)股份發行的原則和種類;
(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10)公司債券的種類;
(11)公司解散的原因;
(12)公司發起人以及公司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三)要點內容
1.公司成立的日期
公開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市日期: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擔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臀記。
3.公司股東濫用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的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構成、召集和表決方式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執行機構,成員為3一l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嘣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節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的決定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記錄上簽名。
7.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權對其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做了下列特別規定:(1)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l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3)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存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4)公司不設股東會。(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9.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13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前述事項進行表決。
1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1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和議事規則
蕞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決議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4.股份轉讓的禁止、限制情形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15.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條件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上述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1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會歸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17.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如果上年有虧損,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應當先用當年的利潤予以彌補;扣除支付違反稅法繳納的滯納金和罰款、違反合同繳納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支付沒收的財物損失等;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向股東分配,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18.公司公積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義,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19.公司清算時財產的分配順序
公司財產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余的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企業與破產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企業與破產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和企業破產法等四個方面立法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解決企業及企業破產法律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2)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事務執行人的義務和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期限;
(4)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5)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方式;
(6)普通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債務關系;
(7)普通合伙企業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
(8)普通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和期限;
(9)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人行為的特別規定;
(10)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1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
(1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投資總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決議方式;
(14)中外合作經營食業的組織形式;
(15)中外合作經營食業中外國合作方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和方式;
(16)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17)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出資期限;
(18)破產界限、破產案件的管轄;
(19)債權的申報;
(20)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召開、職權和決議方式;
(21)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22)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職責;
(23)可撤銷行為、破產無效行為及影響債務人財產范圍的其他情形;
(24)取回權、破產抵消權;
(25)重整申請的提出及重整期間的效力;
(26)重整計劃的通過;
(27)和解協議的效力;
(28)破產財產的分配;
(29)破產企業資產評估的基本規定。
2.熟悉以下內容
(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情形;
(3)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程序;
(4)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
(5)普通合伙企業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可實施的事務范圍;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
(7)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的特別規定;
(8)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問題;。
(9)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10)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反壟斷審查;
(1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12)中外合資經營者轉讓出資的程序;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期限和終止情形;
(1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15)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和終止情形;
(16)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
(17)破產債務人的義務;
(18)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
(19)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約束力;
(20)債務人財產的一般界定;
(21)重整期間及提前終止重整的情形;
(22)重整計劃的制定及執行;
(23)和解協議達成的條件;
(24)破產財產的變價;
(25)破產程序的終結。
3.了解以下內容
(1)企業的特征和分類;
(2)企業法的主要內容;
(3)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
(4)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的程序和清算要求;
(5)《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6)合伙企業的特征;
(7)普通合伙企業入伙和退伙的條件;
(8)有限合伙人人伙和退伙的特別規定;
(9)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10)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
(11)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
(12)《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13)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征;
(1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原則、程序;
(15)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后所涉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
(16)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
(1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
(18)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
(19)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20)破產的特征;
(21)破產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22)破產管理人的產生及其義務;
(23)重整計劃的批準;
(24)破產宣告的程序。
(三)要點內容
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2.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事務執行人的義務和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3.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期限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4.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市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普通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方式
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l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7.普通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債務關系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食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自由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8.新合伙人和退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普通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合伙企業法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10.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11.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及利潤分配的特別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第二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
1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傘部對價的60%以上,l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沒電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經營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l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14.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70%;(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l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4)注冊資本在l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1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1)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l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l/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美元。(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卜,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2/5,其中投資總額在l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美元。(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l/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l200萬美元。
1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奉和出資方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資經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資經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中外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1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決議方式董事會是合營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l/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由董事長負責召集或主持。董事會形成決議采取的表決方式,根據所需表決事項重要程度的不同,表決可采取多數通過或一致通過的方法。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做出決議:(1)章程的修改;(2)企業的中止、解散;(3)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4)企業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做出決議。
18.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中外合作企業可以采取兩種組織形式,基于合作雙方的意思組成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
19.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國合作方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和方式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合作各方可以約定在合作項目投資或開業后一定期間內,由外國合作者逐年回收其投資本金,到合作期滿時,全部投資收回,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如果雙方在合同中這樣約定,則還應同時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比較常見的有兩種:(1)外國合作者在利潤分成中先行回收投資。(2)外國合作者從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中進行資本回收。
20.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21.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出資期限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
22.破產界限、破產案件的管轄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依照《破產法》規定清理債務。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3.在確認破產企業的債權時。應注意的問題
(1)末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2)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3)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4)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小必中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債務人的保汪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汪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24.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召開、職權和決議方式
債權人會議是由債權人依據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組成的一個行使債權、破產參與權和決議權的機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l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l/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泌的職權:(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會議的決}義,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5.破產管理人的資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26.可撤銷行為和破產無效行為
可撤銷行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破產無效行為。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27.取回權、破產抵消權
取同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破產抵消權。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l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28.重整期間及其效力
重整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述規定情形的,依照《破產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重整期間的效力。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9.和解協議的通過及其效力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和解協議的效力。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及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30.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31.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破產財產應當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然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2.破產企業資產評估的基本規定
國有破產企業的財產在處置之前,由清算組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企業的破產財產進行評估。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經清算組審核后,報有關政府部門核準和備案。破產企業資產評估,一般應采用清算價格法。破產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并發布公告之日為準。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自評估基準日起不超過6個月。存此期問經有關政府部門核準和備案的整體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企業破產財產處置底價的依據。對于破產企業資產評估結果,應依法由財政部門和有關政府部門進行核準和備案。
四、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合同法》總則的考核,測試考生對《合同法》總則規定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總則知識解決合同訂立、履行和糾紛處理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合同的一般條款;
(3)合同成立的情形;。
(4)格式條款的基本規定;
(5)無效合同的種類和法律后果;
(6)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種類和法律后果;
(7)合同履行中的三類抗辯權;
(8)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9)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方式;
(10)保證責任的期限;
(11)抵押財產的范圍;
(12)抵押登記的基本要求和效力;
(13)權利質押的標的范圍;
(14)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的基本要求和效力;
(15)留置權的范圍;
(16)留置權的實現;
(17)定金設定的數量和效力;
(18)合同轉讓的基本要求;
(19)合同終止的情形;
(20)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
(21)合同爭議和仲裁的時效。
2.熟悉以下內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立法的概況;
(3)《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4)合同訂立的形式;
(5)合同訂立的方式;
(6)締約過失責任;
(7)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8)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9)合同的代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規則;
(10)擔任保證人的條件;
(11)抵押權實現的方式和順序;
(12)動產質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3)留置權的期限;
(14)合同的變更;
(15)違約責任的構成;
(16)涉外合同爭議的法律適用原則;
(17)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
3.了解以下內容
(1)合同履行的原則;
(2)擔保的種類;
(3)保證責任的范圍;
(4)抵押的特征;
(5)質押合同的效力;
(三)要點內容
1.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也的地點。合同的成立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確定。
(4)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6)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合同的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合同生效的期限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另外,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5.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若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為有效合同,應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即指元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這種行為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三種情況。無代理權人以他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與無代理權的人簽訂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在催告開始至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該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
但是,表見代理除外。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基于這種信賴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制度。
6.無效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合同自成立開始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其引起的財產后果按以下三種方法處理:①返還財產;②賠償損失;③收歸國家所有。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在訂立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一方當事人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②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效。③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
導致合同町變更、可撤銷的情況有:
(1)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7.合同價格調整的履行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8.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的履行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過程中可以視不同情況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其中,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財產狀況惡化等情況,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財產狀況惡化等情況的證據時,在后履行債務。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擔保之前有權拒絕先履行合同。《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后履行義務一方提供適當擔保后,先履行合同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如后履行義務一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約能力,并且不能提供適當擔保,先履行義務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9.合同的代為履行
代為履行是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代為履行有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此時,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應由債權人承擔。二是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10.合同的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如果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不得拒絕。此時,如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則不得拒絕。此時,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1.合同履行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但是,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2.保證
保證的種類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保證應當通過保證合同的方式訂立,保證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保證人應當由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充當。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小能擔當保證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擔當保證人。
13.抵押
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將該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以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法》規定,抵押物的范圍,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定著物等五種。
《擔保法》還規定,對以不動產和其他需要財產為抵押物的抵押,采取登記生效的原則。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有:
(1)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
(2)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
(3)林木;
(4)航空器、船舶、車輛;
(5)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
14.質押
質押與抵押的不同:(1)擔保物的種類不同;(2)是否轉移占有權不同;(3)登記手續不同;(4)設置次數不同;(5)收取孳息不同。
質押合同的生效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交付生效;
(2)登記生效;
(3)記載生效;
(4)出質人逾期移交質物,質權人接受質物予以占有的,質權合同自質權人實際接受質物時生效;質權人若在質押合同訂立前已經占有質物的,不是以實際占有而生效,應當在質押合同書而訂立時生效。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吼動產作為標的物設定質權,權利質押足以財產權利作為標的物設定質權。
15.留置
留置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并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的特征是:(1)成立上的法定性;(2)財產占有的事先性;(3)留置物與債權的關聯性。留置權成立應具備四個條件。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有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行紀合同。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半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權對留置物的效力范圍,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留置物的代位物。
16.定金
定金是為擔保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合同訂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的特征有:①雙向性;②定金交付后即轉移所有權;③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主要有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
17.合同的變更、轉讓
合同的變更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合同的變更有協議變更和依法變更兩種。
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合同的轉讓,可以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三種。
18.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指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已經消滅或者不再履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條件有: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19.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或者發生不能履行情況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通知對方解除雙方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合同的解除有兩種形式: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0.合同債務的抵消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小得抵消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21.標的物的提存
標的物的提存,是指由于合同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2.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責任的方式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違約行為客觀存往;
(2)抗辯事由不能成立。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
(1)支付價款;
(2)繼續履行合同;
(3)對標的物修理、更換、重作、退貨和降價;
(4)賠償損失;
(5)支付違約金:
五、合同法律制度分論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合同法》分則的內容,測試考生財買賣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合同基本規定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合同法》分則的知識解決買賣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糾紛解決等力+面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屬轉移;
(2)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3)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熟悉以下內容
(1)買賣合同的特征;
(2)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點;
(3)買賣合同的條款;
(4)買賣合同的解除;
(5)借款合同的特征;
(6)委托合同的特征;
(7)租賃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8)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9)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3.了解以下內容
(1)委托合同的條款;
(2)租賃合同的特征;
(3)供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l0類合同的特征以及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三)要點內容
1.買賣合同的內容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依法負有以下主要義務:轉移標的物的財產權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交付標的物的單證及相關資料的義務;對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的義務;對標的物的權利擔保,保證第三人不對標的物主張權利等義務買受人依法負有以下主要義務:支付價款的義務;主張標的物瑕疵時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受領標的物的義務;協助履行、保守出賣人商業秘密等義務。出賣人的義務即為買受人的權利。買受人的義務即為出賣人的權利。
2.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屬轉移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并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規定。
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問,《合同法》規定: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點
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點,《合同法》規定: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4.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沒有收取的,標的物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5.買賣合同的條款
關于買賣合同的條款,除應具備合同的8項一般條款外,還應具備質量和包裝、標的物的檢驗、價款、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6,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處理事務;
(2)委托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基于信任而訂立;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名義為委托人處理事務;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亦可以是無償的。應將委托合同與代理和其他相近的合同區別開來。
7.委托合同的主要條款
委托合同除了應具備合同的一般條款外,還應具備以下條款:
(1)委托事務條款;
(2)處理委托事務的方式條款;
(3)可否轉委托條款;
(4)費用及支付方式條款;
(5)報酬及支付方式條款;
(6)報告義務條款;
(7)保密義務條款。
委托合同當事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六、拍賣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拍賣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拍賣當事人、拍賣標的、拍賣程序以及拍賣效力、法律責任等內容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拍賣法律知識解決拍賣交易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拍賣企業設立的條件;
(2)委托人、拍賣人、竟買人和買受人在拍賣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2.熟悉以下內容
(1)拍賣活動的基本原則;
(2)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的條件;
(3)委托人、競買人、拍賣人違反《拍賣法》的法律責任。
3.了解以下內容
(1)拍賣的特征和種類;
(2)拍賣法律關系的要素;
(3)拍賣標的的種類和基本要求;
(4)拍賣程序,,
(三)要點內容
1.拍賣人、委托人和買受人
拍賣人是指在拍賣活動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主持拍賣活動進行的當事人。在我國,依《拍賣法》的規定,拍賣人是指依照《拍賣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亦即我國的拍賣人必須采取拍賣公司的形式存在。我國《拍賣法》規定: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應當符合具備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等條件。如果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則應當具有l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并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委托人是指在拍賣活動中,依法委托拍賣人拍賣其有權處分的拍賣標的,并對拍賣標的的真實性(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負有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在拍賣成交后,委托人就成為了拍賣合同中的出賣人。依我國《拍賣法》的規定,委托人是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買受人或稱"合意競買人",是在諸多競買人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也是拍賣合同法律關系中的購買方。競買人或稱"應買人",是"競爭購買人"的簡稱,指依法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競買人按國家法律對其主體資格有無特殊要求,可分為一般競買人和特殊競買人。法律對一般競買人主體資格沒有特殊要求,只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參加竟買活動。而特殊競買人則是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特殊條件才能參加競買活動的人。
2.拍賣法律關系的客體
拍賣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拍賣活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具體指向的對象,亦即拍賣標的,是指那些依法可以拍賣方式出讓或轉讓的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我國《拍賣法》規定: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法律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拍賣人進行拍賣;拍賣國有資產,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3.拍賣人的權利義務
拍賣人在拍賣活動中的權利包括:
(1)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2)拍賣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合理的傭金。
拍賣人在拍賣活動中的義務包括:
(1)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2)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3)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4)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5)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6)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7)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4.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委托人在拍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包括:
(1)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2)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
委托人在拍賣活動中承擔的義務包括:
(1)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2)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3)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5.競買人的權利義務
競買人的權利包括:
(1)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2)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竟買人的義務包括:
(1)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但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2)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6.買受人的權利義務
買受人的權利,主要是有權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的義務包括:
(1)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巾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2)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于我國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及其管理、法律責任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法律知識辨析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虛假標識的表現;
(2)虛假宣傳的表現;
(3)商業賄賂的表現;
(4)非法低價銷售的表現及其例外情況;
(5)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
(6)非法有獎銷售的表現;
(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者權利的內容。
2.熟悉以下內容
(1)濫用優勢地位的表現;
(2)濫用行政權力的表現;
(3)強行搭售的表現;
(4)商業徘謗的表現;
(5)串通招標、投標的表現;
(6)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
(7)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3.了解以下內容。
(1)競爭的基本原則;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
(3)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反小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三)要點內容
1.虛假標識的表現
虛假標識行為,指經營者從事F列行為,對商品外觀進行不真實的標識,以此誤導消費者:(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的;(4)在商品上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
2.虛假宣傳的表現
虛假宣傳行為,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3.商業賄賂的表現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個人回扣等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在我國當前經濟活動中,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暗中約定的,由交易一方當事人從收取的貨款或酬金中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有價證券或者財物。
4.非法低價銷售的表現及其例外情況
非法低價銷售即虧本銷售,又稱低于成本價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因下列原因低于成本價銷售的,不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5.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權利人的職工或者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等。另外,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以上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也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6.非法有獎銷售的表現
非法有獎銷售,即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暫行規定》的規定,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三類,即欺騙性有獎銷售、借機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者權利的內容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r消費者9項基本權利:(1)安全權;(2)知情權;(3)選擇權;(4)公平交易權;(5)求償權;(6)結社權;(7)教育權;(8)人格權;(9)監督權。
八、土地與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土地和房地產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土地資源的權屬、保護、管理和建設用地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及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管理、房地產交易管理、房地產產權登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土地和房地產法律知識解決土地使用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管理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國家所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范圍;
(2)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的基本措施;
(3)建設用地補償的費用范圍、標準和勞動力安置措施;
(4)國有上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5)房地產轉讓的條件;
(6)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7)房地產禁止轉讓的情形;
(8)房地產抵押的范圍;
(9)抵押房地產處分的條件和方式;
(10)房地產抵押登記的基本要求。
2.熟悉以下內容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
(2)基本農田保護的耕地范圍;
(3)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征;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
(6)土地使用權劃撥的范圍;
(7)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的情形;
(8)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的基本要求;
(9)房地產開發的基本要求;
(10)房地產轉讓價格評估的基本要求;
(11)房地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2)房地產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3)土地產權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情形和基本要求:
(14)房地產產權登記的基本要求。
3.了解以下內容
(1)我國上地管理立法的情況;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關系;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和修改;
(4)建設用地的權屬關系;
(5)房地產開發的原則;
(6)房地產交易的形式;
(7)房地產轉讓的形式;
(8)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產管理法》的法律責任。
(三)要點內容
1.國家所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范圍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區的土地;(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沒收、征收、征購,收歸國有的土地(依法劃定或者確定為集體所有的除外);(3)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士地;(5)農村集體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從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2.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的基本措施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耕地,一年內不用又可以耕種和收獲的,應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而閑置的,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3.建設用地補償的費用范圍、標準和勞動力安置措施
《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上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2)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3)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4)勞動力安置。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擴大農副業生產和發展鄉鎮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其他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按規定可以采取拍賣、招標、雙方協議三種方式,但應盡量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進行。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上述方式的,才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5.房地產轉讓的條件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享有者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已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已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享有者一般不能轉讓其占用的房地產。確需轉讓的,應當按規定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當將土地使用權由劃撥改為出讓,由轉讓房地產的一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依照國家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預售方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預售方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3)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預售方投入的建設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辦理預售登記,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預售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7.房地產禁止轉讓的情形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以下房地產不得轉讓:(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而同意的;(5)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8.房地產抵押的范圍
依照法律規定,以下房地產可以設定抵押權:(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2)依法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3)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產。法律規定不得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包括以下幾種:(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2)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9.抵押房地產處分的條件和方式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4)抵押人違反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抵押權人欲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者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者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設定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10.房地產抵押登記的基本要求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取得房屋所有樅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做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在變更或終止之日起l5口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九、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基本規定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權屬爭議及其管理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
(2)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3)申請日的確定;
(4)優先權日的條件;
(5)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6)專利權的期限;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8)商標注冊的原則;
(9)商標權授予的條件;
(10)注冊商標的有效期;
(11)注冊商標期限的續展條件和期限;
(12)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表現;
(13)作品的種類;
(14)《著作權法》不予保護和適用的作品范圍;
(15)著作權人的范圍;
(16)著作權的種類;
(17)著作權的歸屬;
(18)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2.熟悉以下內容
(1)知識產權的特征;
(2)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3)專利申請權的轉讓;
(4)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的內容;
(5)專利權無效的申請和宣告;
(6)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7)專利資產評估的情形;
(8)商標的種類;
(9)商標注冊申請的基本要求;
(10))申請注冊商標的初步審定要求;
(11)注冊商標的轉讓和使用許可的基本要求;
(12)商標評估的基本要求;
(13)著作權轉讓和使用許可的基本要求;
(14)著作權使用的限制情形。
3.了解以下內容
(1)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2)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情況;
(3)申請專利權的程序;
(4)專利復審制度;
(5)專利權的終止情形;
(6)非法實施專利的行為;
(7)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方法的行為;
(8)專利侵權的處理方式;
(9)專利資產評估的管理;
(10)商標的特征;
(11)商標立法概況;
(12)商標注冊的意義。
(三)要點內容
1.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有權提出專利申請并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專利權的客體,是指依法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權的載體。我國專利權的客體是: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2.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3.申請日的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優先權日為申請日。
4.優先權日的條件
優先權日是指發明創造在一個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有權要求將第一次申請日視為后來的申請日,該申請日就是"優先權日".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周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義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5.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6.專利權的期限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l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不能續展。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8.商標注冊的原則
商標注冊需要遵循下列原則:(1)自愿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我國大部分商標采取自愿注冊原則,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如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商品不得在市場銷售。
(2)顯著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如外觀設計權、姓名權、著作權)相沖突。(3)商標合法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標志。(4)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審查公告時,堅持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5)禁止搶注商標原則。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9.商標權授予的條件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法律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不符合規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10.注冊商標的有效期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口起計算。
11.注冊商標期限的續展條件和期限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l0年。
12.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表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
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13.作品的種類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即作品,包括以下9大類:(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14.《著作權法》不予保護和適用的作品范圍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不適用于:(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澤文;(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5.著作權人的范圍
著作權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或組織。著作權人包括:(1)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2)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因繼承、企業變更或終止、委托合同等取得著作權的公民或者組織。
16.著作權的種類
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包括下列l7項人身權和財產權:(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5)復制權;(6)發行權;(7)出租權;(8)展覽權;(9)表演權;(10)放映權;(11)廣播權;(12)信息網絡傳播權;(13)攝制權;(14)改編權;(15)翻譯權;(16)匯編權;(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7.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的歸屬: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著作權屬于作者。
(2)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3)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4)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5)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6)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7)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8)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除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除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18.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除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l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法律不再保護。
十、財政與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我國財政預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管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產權交易管理和資產評估等方而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以及資產評估管理等方面立法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相關知識解決預算、國有資產以及資產評估管理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客
(1)政府采購的方式;
(2)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界定的標準;
(3)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的標準;
(4)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產界定的標準;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界定的標準;
(6)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界定的標準;
(7)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8)資產評估立法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
(9)資產評估立法規定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
(10)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11)資產評估機構合并、分立、變更和終止的基本要求;
(12)資產評估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13)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取得的條件;
(14)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的基本要求;
(15)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具備的職業道德、職業能力、職業責任;
(16) 注冊資產評估師與客戶的關系;
(17)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資產評估管理的法律責任;
(18) 注冊資產評估師違反資產評估管理的法律責任;
(19) 資產評估人員違反《刑法》第229條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2.熟悉以下內容
(1)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的內容
(2)會計核算的事項;
(3)會計核算禁止的行為;
(4)《會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5)政府采購當事人的種類;
(6)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的法律責任;
(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方式;
(8)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9)國有企業臨事會的組成和職責;
(10)全民單位產權界定的程序;
(11)集體企業產權界定的程序;
(12)國有產權糾紛處理的機構和方式;
(13)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的內容、范圍和種類;
(14)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和種類;
(15)違反產權登記的法律責任;
(16)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程序;
(17)《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18)資產評估立法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
(19) 資產評估立法規定的評估的資產范圍;
(20) 我國資產評估的管理體制;
(21) 產權界定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22) 國家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管理的基本規定;
(23) 外商投資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條件和業務范圍;
(24)來華執業的外國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條件和業務范圍;
(25)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管理的權限分工、核準程序、核準申請文件和審核要求;
(26)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的權限分工、報送材料、備案程序;
(27)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資產評估管理的法律責任;
(28)資產評估管理人員違反資產評估管理的法律責任。
3.了解以下內容
(1)財政法的體系和淵源;
(2)預算法的基本內容;
(3)會計法的基本內容;
(4)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內容;
(5)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原則;
(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模式;
(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義務;
(8)國有企業監事會立法的情況;
(9)國有企業監事會的工作方式;
(10)產權界定的意義;
(11)產權界定立法的情況;
(12)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意義;
(13)產權登記的一般程序;
(14)產權交易的特征;
(15)產權交易的原則;
(16)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17)資產評估立法的情況和意義;
(18)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抽查管理的權限、重點檢查內容和抽查工作程序。
(三)要點內容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模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采取"兩級三層"的設置模式,即國務院、省級政府和(地)市級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是國務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2)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依法行使決策、監督、經營及其他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此外,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總法律顧問等其他企業負責人是執行企業特定管理職責的管理者,也屬于企業負責人。
(3)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
2.國有資產產權界定
產權界定主要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其他財產權的界定,也就是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法律行為。
(1)產權界定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產權界定適用的經濟行為范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產權界定:與外方合資、合作的;實行股份制歧造和與其他企業聯營的;發生兼并、拍賣等產權變動的;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創辦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產權界定應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一是塒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應遵循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二是產權界定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
(2)產權界定的程序。①建立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稅務部門、社會公證性中介機構和企業參加的產權界定小組,具體負責企業產權界定工作。②查閱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③對企業資產進行清理和界定。④經界定屬于國有資產的,由企業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表",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定。⑤經認定的國有資產,要明確管理主體。⑥調整會計賬目,屬于政府部門投資的,辦理登記手續。
3.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登記。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由財政部門負責,其主要內容有:①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②預算管理形式;③單位資產總額;④國有資產總額;⑤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撤銷產權登記三種。
(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內容主要有:①出資人名稱、住所、出資金額及法定代表人;②企業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③企業的資產總額;④企業的負債總額;⑤企業所有者權益;⑥企業實收資本;⑦企業國有資本;⑧企業投資情況;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
4.國有資產產權交易
產權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通過購買、出售、兼并、拍賣等方式,將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企業產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而使被交易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法律行為。
(1)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管理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①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②決定或者批準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③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④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⑤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T作;⑥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②清產核資、審計與資產評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③披露轉讓信息。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
④提出受讓條件,審查受讓方條件。在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并對受讓方條件進行審查。
⑤確定轉讓方式。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
⑥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⑦支付轉讓價款,處置轉讓收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⑧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程序
①確定批準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同意后批準,涉及歧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②審查相關文件。,決定或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對產權轉讓有關書面文件進行認真審查。
③關鍵行業、領域產權轉讓的特殊要求。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5.資產評估的適用范圍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經濟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6)資產轉讓、置換、拍賣;(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8)確定涉訟資產價值;(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經濟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1)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資產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2)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的,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評估的資產范圍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對負債及所有者權益也要進行對應調整。
6.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合并、分立、變更和終止
(1)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可以采取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須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管理部門批準。
(2)合并與分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合并、分立,資產評估機構的合并、分立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上資產評估管理部門批準。
(3)變更與終止。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稱、通信地址、合伙人、出資人、法定代表人、評估部門負責人等發生變動的,應在變動之l3起15天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7.資產評估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資產評估機構的權利:(1)資產評估機構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接受資產占有單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經占有單位同意、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或是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依法獨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2)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的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3)資產評估機構實行有償服務,有權依法收取資產評估費用。(4)資產評估機構有權要求資產占有單位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
資產評估機構的義務:(1)資產評估機構必須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從事資產評估業務。(2)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占有單位所提供的數據資料以及評估結果,應嚴格保密。(3)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4)資產評估機構應按照評估協議巾確定的期限完成評估丁作。
8.對注冊資產評估師的管理
國家對注冊資產評估師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管理。凡按規定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人員,方可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獲得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已具備執業的能力和水平,該證書作為依法申請執業的依據。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和省級資產評估協會負責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工作。
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合格者取得資格證書后,須在3個月內到當地省級評估協會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9.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
(1)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管理。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2)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管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的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上作實行分級管理。中央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子公司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集團公司或者有關部門負責。地方管理的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比照前述原則辦理。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3)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管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抽查,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地選取具體的評估項目,對評估各方當事人相關行為和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檢查,依法行使監督職能的行為。
10.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法律責任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單位,是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嚴重違法行為,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直接進行處罰。
對資產評估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4)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執業的期限為3~12個月;(5)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資產評估機構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漢或提起行政訴訟。
注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管理機構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執、肥直至吊銷執業資格的處罰:(1)在執業期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買賣委托方的股票或債券;(2)利用執行業務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當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世務;(4)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資產評估機構執行業務;(5)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十一、稅收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稅法的摹本知識以及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方面立法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稅收法律知識解決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征收管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流轉稅的種類;
(2)所得稅的種類;
(3)稅法的構成要素;
(4)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5)增值稅的納稅人和稅率;
(6)增值稅的銷售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范圍;
(7)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8)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禁止開具情形;
(9)消費稅的稅目和計稅方法;
(10)營業稅的稅目和稅率;
(1J)營業稅的起征點和減免稅;。
(12)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稅率、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
(13)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4)企業的境外所得、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稅款扣除方法;
(15)企業稅前虧損彌補方法;
(16)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和稅率;
(17)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稅率;
(18)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具體計算方法;
(19)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20)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稅率和減免稅政策;
(21)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22)稅款執行順序;
(23)稅款征收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24)稅款的退還、補繳和追征;
(25)稅款征收的滯納金;
(26)偷稅、欠稅、騙稅、抗稅的法律責任;
(27)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
2.熟悉以下內容
(1)稅收的分類;
(2)稅法的特征;
(3)稅收法律關系;
(4)我國稅收立法的情況;
(5)增值稅的特征;
(6)增值稅的減免稅項目;
(7)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使用范圍;
(8)消費稅的納稅人、稅率和計稅依據;
(9)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0)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1)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收人范圍、可扣除費用的項目、不得扣除費用的項目;
(12)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和地點;
(13)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和稅收優惠政策;
(14)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和減免稅政策;
(15)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減免稅政策;
(16)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
(17)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的種類;
(18)稅務管理的內容;
(19)應納稅款的核定情形和方法;
(20)稅款征收的方法;
(21)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和管轄。
3.了解以下內容
(1)稅收的特征;
(2)我國稅收體系;
(3)增值稅的類型;
(4)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5)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作用;
(6)消費稅的特征;
(7)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和減免稅;
(8)營業稅的特征;
(9)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
(10)財產稅的種類;
(1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2)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13)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利和義務。
(三)要點內容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行為。
(2)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
(3)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應納增值稅的部分。
2.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包括: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
3.增值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
增值稅采取比例稅率,依據中性和簡便原則設計,分為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三種。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如果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下期繼續抵扣。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采取簡易方法計算。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依據稅法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稅率計算,不得抵扣任何稅額。
4.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消費稅只針對特定的消費品征收,根據我國法律,只有ll類消費品被選擇征收消費稅。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消費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稅目有9個: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凡是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5.消費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
消費稅的稅率有兩種,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啤酒、黃酒、氣油、柴油)。
應納稅額包括從價定率消費稅額、從量定額消費稅額和從置從價復合稅應納稅額。
6.營業稅的稅率和計稅依據
營業稅按行業實行有差別的比例稅率,共分為四檔。
營業稅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額為計稅依據。
7,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人、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私營性質的企業),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對其不予征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8.企業所得稅法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取決于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比例稅率,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33%.
為了照顧我國目前有很多的企業利潤少、規模小,原來適用的稅率較低的實際情況,作為過渡暫時按低稅率征收。對年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按l8%的比例稅率征收,對年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l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7%的比例稅率征收。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納稅人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9.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和計稅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包括: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外資企業;
(4)在中國境內沒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5)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我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外商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外商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總稅負為33%.對于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的外國企業,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上述所得與所設立機構、場所的經營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企業,按照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外商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10.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元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公民,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l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私營性質的企業),也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征稅對象是12種所得。
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個人取得的每項收入所得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之后的余額。
11.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稅率體系。具體分為以下五種情況: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一45%超額累進稅率。以全月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定額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一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年生產、經營所得或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扣除有關成本、費用或扣除規定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等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姒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對于稿酬所得,允許按與勞務報酬所得相同的標準和方法扣除費用、得出應納所得稅額后,減征30%.
(4)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以每次收人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2.稅款征收的內客、應納稅款的核定和稅款征收的方式稅款征收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款的核定,稅款征收方式,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稅款執行順序,稅款征收的代位權和撤銷權,稅款的退還、補繳和追征,稅款征收的滯納金。應納稅款的核定。稅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六種情況的納稅人核定其應納稅額。
稅款征收的方式。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13.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當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時,稅務機關所采取的凍結、扣押、查封其財產的行為。稅收保全措施有兩種: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措施是在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情況下采用的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也有兩種: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14.稅款執行的順序。
當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行為和債權人請求清償債權的行為同時存在時,征收稅款優先于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如果納稅人已經以自己的財產為債權人設定了擔保,那么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可于繳稅之前優先清償。但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優先于無財產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仍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15.稅款征收的代位權、撤銷權和稅款的退還、補繳和追征稅款征收的代位權,是指因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等行為,致使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納稅人的債權的權利。
稅款征收的撤銷權,是指因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有放棄到期債權等行為,致使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納稅人行為的權利。
稅款的退還是指對于納稅人多繳的稅款,稅務機關應依法返還給納稅人。稅款的補繳是指由于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其補繳。稅款的追征是指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失誤麗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追征稅款。
十二、證券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證券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證券發行制度、證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機構、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證券法律知識解決證券發行和交易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蔓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首次發行股票和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
(2)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3)股票上市交易的條件;
(4)股票交易暫停和終止的條件;
(5)債券交易暫行和終止的條件;
(6)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公告時間;
(7)上市公司提交臨時報告的條件;
(8)限制和禁止證券交易的一一般規定;
(9)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10)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ll)評估機構的法律責任。
2.熟悉以下內容
(1)《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2)股票發行的程序;
(3)企業債券的發行條件;
(4)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5)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
(6)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欺詐客戶的具體表現;
(7)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8)證券公司的分類和業務范圍;
(9)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或者經理的情形;
(10)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
(11)違反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
(12)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
(13)證券機構的法律責任。
3.了解以下內容
(1)證券的種類;
(2)我國證券立法的情況;
(3)股票的種類;
(4)股票發行的種類;
(5)債券的種類;
(6)債券發行的程序;
(7)債券上市交易的程序;
(8)上市公司持續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
(9)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和機構設置;
(10)證券交易所的競價交易規則;
(11)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和機構設置;
(12)證券公司的業務規則;
(1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條件和職能;
(1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種類;
(15)證券業協會的職責;
(16)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審理的基本規定。
(三)要點內容
1.股票發行的條件、程序
設立發行股票的條件、改組設立發行的條件、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
股票發行程序包括申請、審核、公開信息、簽訂股票承銷協議、備案等。如果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已作出的核準股票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
2.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程序
公司債券發行的主體條件、實質條件、禁止性條件;企業債券發行的條件;發行債券的程序包括申請,審批,公開信息,債券審批決定的撤銷、承銷協議的簽訂、備案;債券的發行要執行國家的各項規定。
3.股票上市交易的條件、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沒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l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l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票交易的程序包括申請與核準,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安排上市,上市公告。
4.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證券發行人及其他證券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重大信息予以公開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1)依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2)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3)在法定的期限內公告中期報告。(4)在法定期限內公告年度報告。(5)發生重大事件時,應做出臨時報告。(6)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內幕信息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6.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包括:(1)報告和公告持股情況。(2)收購要約。(3)終止上市交易和砬當收購。(4)報告和公告收購情況。
7.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
(2)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形式。
(3)通過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股票并將該公司撤銷的,屬于公司合并、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8.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
(2)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形式。
(3)通過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股票并將該公司撤銷的,屬于公司合并、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十三、信托與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信托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信托的設立、信托法律關系、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方面內容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信托法律知識解決信托設立、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和交易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
(1)信托設立的條件;
(2)無效信托的情形;
(3)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表現;
(4)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規則;
(5)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表現;
(6)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為;
(7)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條件;
(8)基金份額終止上市交易的條件;
(9)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2.熟悉以下內容
(1)信托財產的范圍;
(2)信托法律關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條件和各自的權利、義務;
(3)信托終止的情形;
(4)設立公益信托的情形;
(5)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
(6)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
(7)基金管理人的設立條件;
(8)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9)擔任基金托管人的條件;
(10)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1)基金募集的基本要求;
(12)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的基本要求;
(13)基金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1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和決議規則。
3.了解以下內容
(1)信托的種類;
(2)我國信托法的情況;
(3)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條件;
(4)證券投資基金的特征;
(5)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6)基金管理人資格取消的情形;
(7)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8)基金托管資格取消的情形;
(9)基金設立的申請;
(10)基金合同的內容;
(11)基金設立的審查;
(12)基金財產投資的范圍;
(13)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
(二)要點內容
1.信托財產的范圍
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依法設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受托人在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中取得的收益等利益,也屬于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包括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且合法信托的下列財產:(1)貨幣資金;(2)有價證券,包括支票、匯票、股票、債券、提單、倉單、存單等;(3)動產,包括車輛、設備等;(4)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著物;(5)債權,包括因合同、票據等行為產生的債權及其擔保債權,受托人依法不得專事討債業務,但可以經營債權,如債權轉讓、抵銷、折股等業務。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如土地所有權、礦藏、毒品、珍稀動植物等,不得沒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財產,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作為信托財產,如外幣、貴金屬、文物等。
2.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及英獨立性的具體表現
為防止受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如債權人)對信托財產不當行使權利,解決信托財產名義上歸受托人所有、實質上歸委托人所有的所謂"雙重所有權"沖突,立法確立了信托財產獨立制度,即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即固有財產)。
信托財產獨立性具體表現在:
(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非信托財產相區別。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能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作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因法定事由終止時,如受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被依法解散、撤銷、宣告破產,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3)信托財產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強制執行。
(4)信托財產困受托人管理、處分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
(5)受托人管理、處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相互之間不得抵銷。
3.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稱和住所;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的管理費、托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四、金融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商業銀行、票據、保險和外匯管理等方面金融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我國基本金融法律制度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金融法律知識解決經濟生活中涉及的金融活動及其管理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內容一
(1)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
(2)儲蓄業務的禁止規則;
(3)掌握儲蓄原則;
(4)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5)對借款人的貸款限制;
(6)對貸款人的貸款限制;
(7)票據法律關系、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票據基礎關系的種類;
(8)票據行為的特征;
(9)票據權利的種類;
(10)票據權利的取得和轉讓;
(11)票據抗辯的種類;
(12)票據抗辯的限制及其例外;
(13)匯票的出票規則;
(14)匯票追索權的行使條件和規則;
(15)支票的必要記載事項;
(16)保險利益;
(17)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行使。,
2.熟悉以下內容
(1)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2)不得擔任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3)商業銀行資產業務、負債業務、中間業務的種類;
(4)儲蓄存款利率計息規則、提前支取規則、掛失規則、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規則、存款過戶、支取規則;
(5)借款人的資格和條件;
(6)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熟悉貸款期限、貸款利率的規則;
(8)不得對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情形;
(9)銀行卡申領、賬戶和交易管理的規則;
(10)銀行卡風險管理的規則;
(11)票據偽造、變造、喪失的相應責任;
(12)票據權利的補救;熟悉票據時效;
(13)匯票背書、承兌、付款的規則;
(14)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和付款期限;
(15)支票簽發的禁止性規則;
(16)支票付款的規則;
(17)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系人;
(18)保險合同的標的;
(19)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的基本要求;
(20)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的范圍;
(21)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
(22)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確定和變更的基本要求;
(23)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24)保險公司的經營規則;
(25)禁止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從事的行為;
(26)我國外匯管理立法的情況;
(27)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內容;
(28)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內容;
(29)套匯行為及其處罰;
(30)非法套匯行為及其處罰。
3.了解以下內容
(1)金融立法的概況;
(2)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3)商業銀行的設立程序和組織機構;
(4)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的原則和基本規則;
(5)《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6)存款的種類;
(7)存款管理的基本原則;
(8)儲蓄機構設立條件和業務范圍;
(9)單位存款的分類和原則;
(10)我國貸款立法的情況;
(11)貸款人的資格;
(12)貸款的種類;
(13)貸款程序規則;
(14)支付結算的原則和種類;
(15)銀行卡的種類;
(16)銀行卡業務審批、計息和收費標準;
(17)匯兌的規則;
(18)托收承付的規則;
(19)委托收款的規則;
(20)信用卡結算的規則;
(21)票據的特征;
(22)我國票據立法的情況;
(23)匯票保證的規則;
(24)本票的種類;
(25)保險的種類;
(26)保險合同的特征;
(27)財產保險的特征;
(28)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
(29)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
(30)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
(31)外匯的種類;
(32)外匯管理的種類;
(33)我國外匯管理機關和外匯管理的對象;
(34)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規則;
(35)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的管理;
(36)擾亂外匯管理秩序的行為及其處罰。
(三)要點內容
1.《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商業銀行經營業務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I)吸收公眾存款;(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3)辦理國內外結算;(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5)發行金融債券;(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8)從事同業拆借;(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10)從事銀行卡業務;(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13)提供保管箱服務;(14)經圍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2.匯票的種類
匯票足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3.匯票的出票
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匯票并將其交付給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出票的效力表現在: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匯票付款人負有代出票人付款的義務,收款人則取得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匯票|二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有:(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4.匯票的背書
背書是指在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的效力,包括:(1)票據權利的移轉,即背書成立后,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因背書而轉移給被背書人;(2)票據責任的擔保,即背書人因背書而對其后手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3)票據權利證明,指票據權利的有效移轉,可以用背書連續的形式予以證明。所渭"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5.匯票的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口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擴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應當提示承兌的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
6.匯票的保證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票據行為。《票據法》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7,匯票的付款
票據付款是指票據上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匯票付款包括提示和付款兩個階段。
8.匯票的追索權
追索權是指當}[票不獲承兌、不獲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持票人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費用的一種票據權利。被追索人向追索權人清償后,可以再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
9.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其特征是: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財產和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彌補事故損害所造成的損失;財產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代位權。
2007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財務會計》考試大綱 |
2007年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考試大綱 |
2007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資產評估》考試大綱 |
2007年注冊資產評估師《機電設備評估基礎》考試大綱 |
2007年注冊資產評估師《建筑工程評估基礎》考試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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