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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項目 | 股份責任公司 | 有限責任公司 | |||||||||||
公 司 登 記 |
外商投資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自然人投資設立的由省級登記,股份公司由設區的市工商局登記。名稱預先核準保留6個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申請。 登記機關一般在15日內批準,公司變更名稱等及注銷登記在30日內變更登記,但合并分立,減資在45日后辦理,變更住所在遷入新住所前辦理。 | ||||||||||||
股份公司由董事會申請(募集設立,在創立大會結束30日內 | 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代理人申請如須批準,在批準之日起90日內申請 (國有獨資公司以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申請) | 個人企業登記機關在15日內批準 。變更事宜在15日申請辦量 | 合伙企業在30日內批準 ,15日內辦理變更注銷事宜 | 外商投資企業延長期限,在6個月前申請,1個月內審批。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在批準之后30日登記。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資產設立的在30日審查批準 。 | |||||||||
中外合資在3個月內審批(對外經貿部發證) | 中外合作45日內審批,由對外經或地方政府發證) | 外商由向縣以上申請(30日),再審批(對外經或地方90日),登記 | |||||||||||
設 立 有 關 條 件 |
公司貨幣出資》30%,首次出資》20%,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5年內繳足。只有合伙企業可用勞務出資,資本充實是法定責任,由未出資股東承擔,設立時的股東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 ||||||||||||
發起人:2-200人,50%以上在中國有住所。 最低資本:500萬 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35% |
人數:50人以下 最低資本:3萬 (一人有限10萬) | ||||||||||||
外商投資企業(1)利用外資改組,股權或資產并購出資自營業執照簽發日3個月一次付清,或經批準 ,6個月內付》60%,其余提供擔保在1年內付清。 ( 2)其余部分: 合同規定一次付清在6個月內,分期付款的第一期》15%,3個月內付清。 總期限:<=50萬美元 1年內; 50 (4)外商現金只能以外幣繳付,不能用人民幣繳付,或經批準用人民幣利潤出資.外方不能用土地或場地使用權出資. 雙方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出資,視同外資企業解散,一方未如期,另一方限期一個月內,再逾期一個月內,另一方可另找投資方.中外合資的實物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經雙方同意的第三方評定. 中外合資和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不般外資不低于25%,不取得法人的中外合作外資出資由對外經貿規定. (5)只能按實際繳付出資分配利益,股權或資產并購未付清,和中外合資實繳資未達到全部認繳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能合并報表.中方不能是個人. (6)并購境內企業應向對外經和國家工商局報告, 并購一方當年中國營業額》15億;一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企業累計超過10個;并購一方中國市 聲占有率達到20%;并購導致一方市聲達到25%。 (7)投資總額Y與注冊資本A A在 210萬以下,Y不得超過10/7A; 2101200, Y<3A; (8)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Y Y<=300, A>=7/10Y;300 1000 (8)外商投資禁止類;危害國家安全,主權,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法規;不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損害人體健康;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土地;危害軍事安全;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技術,(合資企業顯失公平的不批) 9)限制類:技術落后;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環境;從事國家規定保護性開采的, 國家慢慢開放的.四類. | |||||||||||||
股權份額轉讓和特別事項決議 | (1) 合伙企業向合伙人以外轉讓部分或全部財產,須其他合伙人全部同意,其他合伙人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 合伙財產出質,未經其他合伙人全部同意,行為無效,或作退伙處理,造成損失賠償. (3) 合伙人之間轉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業競爭或相似的業務 下列事項一致同意(1)處分不動產(2)轉讓或處分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3)以企業財產為他人擔保(4)改變企業名稱(5)變更登記.(6)聘請其他人擔任管理人.(7)合伙人與本企業交易(8)合伙協議(9)新人入伙(4) 合伙人債權人不得抵銷對合伙企業債務.但可以向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5) 新合伙人對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退出的合伙人對退出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 退伙: 自愿退伙 協議退伙約定經營期限(1)合伙協議約定退伙事由出現,(2)全體合伙人同意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 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的義務 通知退伙條件不約定期限 不給合伙事務執行造 成不利影響,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當然退伙 (1)死亡或宣告死亡2宣告為無民事行為人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法院強制執行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企業事務有不當行為 接到通知后生效,不服30日內起訴 | ||||||||||||
(1)中外合資企業向他人轉讓需合營他方同意,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合作如果合作期限屆滿,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外商可先收回投資;1.方式有擴大外方收益分配比例;2.經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在稅前回收;3.經財稅和審查批準機關的其他方式.條件對債務承擔責任,虧損彌補之后,方案經過財稅和審查批準后 才能先收回投資. (3)中外合資合作下列事項經全體董事會同意:1.修改章程2.合并分立,終止,解散3. 注冊資本增減 4.中外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和委托合作方以外的人經營管理(4)中外合作,外商企業須訂明期限,中外合資下列行業須訂明期限:1.服務,2.資源3.土地或房產開發經營4.限制類項目. (5)中外合資一般糾紛處理程序:董事會協商,合營雙方協商,仲裁. 中外合作可以起訴., | |||||||||||||
(1)股權轉讓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向外人轉讓,須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收到通知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份有限公司可自由轉讓.發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股權回購 有限公司股東下列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收購其股權,決議60日內不能達成協議,決議90日可向法院提訴訟.(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分利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其他解散事由出現,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份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一)項至第(三)項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擔保 一般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批準權限,但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累計擔保總額超過凈資產50%以后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公司提供擔保,單筆擔保超過凈資產10%的,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董事,高管與本公司交易須經股東大會通過。先由董事會2/3過。 (5)當存在關聯關系事宜,上市公司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6)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股份公司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5)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7)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撤銷 (8)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有合理根據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拒絕并說明理由。股份公司沒有規定. (9)所有公司年度會計報表須審計, 上市公司每半年公布財務報告一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 |||||||||||||
組織機構 | .(1)中外合資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 每年必須一次,>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作正,另一方作副.任期4年, 1/3董事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須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長不能召集董事會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決議辦法由章程規定.決定利潤分配,高管聘任及報酬等 (2)中外合作企業為董事會或聯管會等, 每年必須一次,>3人,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辦法由企業章程規定,一方作正,另一方作副.任期<3年. 1/3董事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須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長不能召集董事會,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決議須全體董事或委員過半數通過. (3)有限公司權力機構為股東會,(國有獨資公司由國資委承擔,一人公司由股東個人)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召集,由監事會或者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股東人數少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每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國有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非職工代表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國有獨資公司不得少于5人,監事會主席由國資委指定. 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其他公司的不能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4) 股份公司權力機構為股東會,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另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可如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召集,由監事會或者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是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會議在15日決計通知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在30日前公告, 單獨或合計有3%的股東可提議案. 股東大會一般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產生。董事每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 ,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每半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6)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提供借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 (7)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公司分稅后利潤應當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 ||||||||||||
監事會職責 |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照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 ||||||||||||
機構 職權 |
股東大會 | 董事會 | 總經理(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 ||||||||||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 |||||||||||
公 司 變 動 通 知 債 權 人 |
事由 | 起算日 | 通知債權人 | 公告 | 債權人接到通知 | 未接到通知 | 債權人行為 | ||||||
個人企業解散 | 清算前 | 15日 | 要 | 30日 | 公告起60日內 | 申報債權 | |||||||
公司合并分立 減少注冊資本 |
決議之日起 | 10日 | 30日 | 30日 | 公告起45日 | 申報債權或 要求提供擔保 | |||||||
公司解散(清算組15日內成立 | 清算組成立之日起 | 10 | 60日 | 30 日 | 公告起45日 | 申報債權 | |||||||
境內企業出售資產 | 決議之日 | 10 | 要 | 10日 | 10日內 | 提供擔保 | |||||||
破產 | 受理或收到清冊 | 10 | 30 | 30日 | 90日內 | 申報債權 | |||||||
合伙企業 | 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不能全體過半數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否則由法院指定. | ||||||||||||
破 產 法 |
(一) 破產申請1. 破產駁回條件 債權人申請的:(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生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清償債務的(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的。(3)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偏聽則暗宮公平競爭的。 債務人申請的(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 2.破產申請條件:(1)債務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 3.人民法院7日內受理,申請人對收到駁回裁定10日內上訴;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為保證人,應在立案后5日內通知其當事人;破產申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請求撤回破產申請。 4.受理后,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案件在一審,移送受理破產法院,已在二審,繼續審理; 以債務人為被告,中止訴訟或執行,由債權人申報債權;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4.債權人會議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會議主席,清算組,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召開,在發出會議通知前3日報告法院,在15日前通知當事人;債權人會議職權:(1)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有無擔保(2)通過和解協議草案(3)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以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通過和解協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5.債權人對決議作出后7日內向法院提出,法院裁定的分配方案,半數以上無擔保債權總額的債權人在裁定10日內向上級申訴。對破產宣告有異議,在10日內申訴。因為除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 (二)和解整頓:(1)全民所有制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受理3個月內申請整頓。(2)非全民法人在愛理案件后,破產程序終結前,以可申請和解,人民法院也可根據情況提出和解建議,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 (三) 破產宣告(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不能達成和解(2)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包括不履行和解協議,財務狀況惡化,終結整頓的;(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4)有下條行為之一,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破產宣告后15日成立清算組, (四)破產的行為無效:(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包括上級無償劃撥財產,分立企為等行為;(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4)對未到期的倆務提前清償,破產案件受理時未到期(5)以積極方式放棄自已的債權。 備注:對于消極方式可代位行使債權。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查出并追回上述項的財產可以分配。 (五)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債權債務均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前。 (六)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對其市場價格無異議,經法院同意,可以不評估(國有資產除外),按工資,稅款,債權順序分配,債權人未在指定期限領取分配財產,可以對其變賣或提存,并由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一個月后或發出通知書兩個月后仍未領取,可以將財產向其他債權人分配。清算組報告和申請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7日內裁定。 (七)破產費用優先從破產財產中支付,如不夠且由債權人申請的,由債權人支付。(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費用如清算組和企業留守人員的工資等(2)案件訴訟費(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如債權人會議費用,催收債務所需費用,(4)清算期間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工資,保險等。 | ||||||||||||
破產財產: 1. 債務人與他人共有財產 分割或轉讓所得; 2. 開辦人注冊資本投入不足的,應由其補足的部分; 3. 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并取得所有權,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的財產; 4. 依法享有的代位求償權的債權; 5. 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6. 分支機構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全資機構的財產; 7. 未進行房改的職工住房房改或處理所得的財產; 特別:糼兒園學校醫院等不作為破產財產,沒有必要續辦并能整體出讓的,可計入破產財產;已房改的不計入。 不作為破產財產: 1.基于倉儲保管加工委托交易,代銷,借用等他人財產 2.作為債務擔保物的財產或滅失后的保險金,補償金等 3.依法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 4.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5.尚未辦理產權證或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6.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7.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如保衛部警械; 8.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但無償占有企業的除外; 第1項在破產宣告前滅失的只能以物價為限申報債權,作為破產債權,之后可獲得等值賠償。 |
破產債權1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 債權 ;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 債權; 4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 產生的 債權 ;5 清算組解除合同, 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 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損失賠償債權,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 適用定金罰則 ;6 債務人的受托人在債務人破產后,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托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7 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 債權 ; 8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 9) 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 擔保法》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10) 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 擔的保證責任;11) 債務 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 、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12)財政扶貧科技等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而發放的款項。 不屬于破產債權 1)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 3)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4)債權人參加破 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5)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 、股票上的權利; 6)破 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 ( 7)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 8) 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9)政府無償撥付的資金不屬于破產債權。 | ||||||||||||
證 券 法 |
1.公開發行: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②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為 。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的情形:① 發行人申 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 ② 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 2.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 構; ②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③最近三年 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 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 3.所有公司作為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條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 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 6000萬元;②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 40%; 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 足以支付公司債券 1年的利息; ④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⑤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 券: ① 前一次公 開發 行的公司 債券 尚未募足; ② 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 有違約 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 ,仍 處于繼續狀態 ; ③ 違反《證券法》規 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發行人公開發行的 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 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其中,向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 幣5000萬元的, 應當由承銷團承銷。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90日。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70%, 為發行失敗 。發行人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 認購人。 5. 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 ① 有符合《 證券投 資 基金法》和《公司法》規 定的章程; ② 注冊資本不低于 1 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③ 主要股東具相應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最近3 年沒有違法記錄 ,注冊資本不低于 3 億元人民 幣; ④ 取得基金從業資 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 數; ⑤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 ⑥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 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 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 額總額 ,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驗資 ,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 內,向國務院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 6. 中介機構為 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專業機構 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 個月內不得買賣該 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 5 日內 ,不得買賣該 股票 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一個股份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 的股 東在買入后 6 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證券公司賣出除外,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月內不得轉讓。 7. 股票上市的條件①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②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 3000萬元; ③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 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0%以上; ④ 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 記載 。 股票暫停上市交易的情形 ① 公司股本總額 、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 條 件 ② 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 財務狀況 ,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可能誤導投資者; ③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 為; 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 股票終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① 公司股本 總額 、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 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② 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財務狀況 ,或者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且拒絕糾 正; ③ 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 盈利; ④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 產; 8. 債券上市條件 ① 公司 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② 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 幣5000萬元; ③ 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 債券暫停上市的情形① 公司有重大違 法行 為; ②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③ 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 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 ④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⑤ 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 債券終止上市的情形公司有上述第 ① 項、第②項所列情形之一 經查實后果嚴 重的,或者有第項、第 ③ ④⑤項 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 證券交易所 決定 終止其公司 債 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 產 的,由證券交易所 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9.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 封閉式基金份額可以上市交易。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收到基金投資人申購、 贖回申請 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就當每個工作日辦理申購,贖回,可直接,也可委托。 申請上市的基金必須具備的條件 (1)合同期限5年以上;(2)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3)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4)基金募集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 基金的暫停上市①違反法律法規,由證監會決定暫停上市; 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上市條件; ③嚴重違反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終止上市 :①不再具備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上市條件; ②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③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 交易; ④基金合同約定的或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 交易的其他情形。 10.持續信息公開 ( 1)季度 報告( 2)半年度 報告 凡涉及公司的重大 訴訟 事件、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 券變動情況、提交股東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均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4個月內 ,披露年度 報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臨時報告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11.禁止的交易行為(一) 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人員的界定:(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行為 特征:利用自己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掌握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 內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操 縱 市場 行為(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欺 詐 客戶 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12.上市公司收購 協議收 購、要約收購 ①持股 數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證 據的除外;② 能夠行使、控制表決權 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 ;③ 持有、控制表決權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30%;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④ 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上市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 員當選; ⑤中國證監 會 認定的其他情形。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 、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股份達到 5%時 ,應 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 內,向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作出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內 ,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達到5% 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 應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要約收購持有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過60 日。在有效期限內,不得撤銷。
13.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①證券經紀 ;
②證券投資咨詢;
③與證券交易、 證券投資活動 有關的財務顧問 ;
④證券承銷保薦;
⑤證券自營;
⑥證券資產管理;
⑦ 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 ①項至第 ③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經營第④項至第 ⑦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
經營 第④ 項至第 ⑦ 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設立證券公司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要求,重點掌握:
(1)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3)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4)客戶的證券買賣委托,不論是否成交,其委托 記錄應當 按照 規定的期限,保存于證券公司。
(5) 證券公司 辦理 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 、選擇證券種類 、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格。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 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 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 14.證券登記機構和證券公司的客戶資料、委托記錄 、交易記錄等,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登記機構,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15證監會在調查操縱和內幕交易等重大違法行為時,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當事人證券交易,但不得超過15日。
證券公司在成立后15日內向證監會領取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在設立,撤消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注冊資本,以及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變動等須經證監會批準。
16.證券公司基金募集申請在6個月內批準,基金在6個月內募集,在批準 3日內公告招募說明書或上市公告書。證券發行申請在3個月內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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