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應稅行為規范有哪些內容和要求
土地增值稅應稅行為規范的主要內容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1.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通過買賣、贈與、交換等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轉讓方需按照規定計算增值額,并繳納相應的土地增值稅。
2. 轉讓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當涉及建筑物或其附著物的轉讓時,無論是否伴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均需納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具體來說,轉讓新建房及配套設施、存量房等行為都屬于應稅行為。
3. 其他特定情形: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建商品房出售給他人,或者個人因拆遷補償而獲得貨幣或其他形式的補償后再次購置房產等,這些情況也屬于土地增值稅的應稅行為。
土地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要求
對于上述應稅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詳細的規定和要求,以確保稅收政策的有效實施。
申報與繳納:納稅人應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未繳者將面臨罰款和其他法律責任。
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扣除項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以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公式如下:
增值額 = 收入 - 扣除項目金額
應納稅額 = 增值額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免稅與優惠政策: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政府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房地產轉讓給予了免稅或減征優惠。例如,個人銷售住房滿五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轉讓也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常見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階段是否需要預繳土地增值稅?答:根據現行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階段應當按照預計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預繳土地增值稅。待項目竣工結算時,再根據實際增值情況清算應繳稅款。預繳比例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如何理解“普通標準住宅”的定義及其稅收待遇?答:“普通標準住宅”是指建筑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含)且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的住宅。對于此類住宅的轉讓,如果增值率不超過20%,則可免征土地增值稅。
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答: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扣除項目金額可以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來確定。評估價格應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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