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是什么
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某些特定情況下,個人將被禁止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公司的利益,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公司管理層的誠信與能力。具體而言,不得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包括: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常見問題
問題1:如果一個人因貪污被判刑,刑滿釋放后能否立即擔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個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因此,即使刑滿釋放,該人也需等待五年后才能擔任相關職務。
問題2:如果某人曾擔任過破產公司的董事,但并非主要責任人,是否可以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答:根據法律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新的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如果該人并未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則不受此限制。
問題3:如何界定“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這一情形?答:關于“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具體標準,法律并未給出明確的數額界限。通常情況下,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院的裁決來確定。如果個人有較大數額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且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解決,將被視為不符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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