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證上[2016]1號
頒布時間:2016-0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
近日,中國證監會修訂發布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取消了投資者新股申購預繳款的規定。為落實證監會新股發行改革措施,本所調整了新股發行流程,將網上發行申購次日完成配號調整為申購當日完成配號。
為做好與股票發行相關規則規定的業務銜接,本所修訂了《會員持續開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對會員客戶參與創業板新股申購的適當性管理業務流程進行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業務指引》第四條修訂為“對未按照適當性管理要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或者雖已簽署但未達開通期限的客戶參與創業板新股申購的,會員應當及時采取糾正處理措施”.按照該條規定,會員客戶適當性異常報警核查業務流程相應調整,對于不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客戶參與新股申購的,會員無需于次一交易日上午10點前向本所申請撤銷申購,但應當自會員業務專區收到創業板客戶適當性異常報警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及時填報相關情況說明,包括異常原因、是否符合創業板適當性規定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是否撤銷申報”欄目已刪除,不再要求填報。
二、在原《業務指引》第五章第二十六條前增加一條“會員應當嚴格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落實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各項要求。對于違反本指引的會員或相關人員,本所將按照《會員管理規則》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或紀律處分措施。”
三、各會員應當認真做好相關業務流程調整和技術系統準備,確保創業板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的規范開展。
四、修訂后的《業務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于2010年11月19日發布的《會員持續開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引》(深證會[2010]7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會員持續開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引(2016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