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問題】
試用期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回答】
按照《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由停發失業保險金時,可以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是否重新就業因此,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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