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產品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
哪些產品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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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銀首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二、稅率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三、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六、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征稅環節后,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出口金銀首飾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不退消費稅。個人攜帶、郵寄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現行規定征稅。”
2、鉆石和鉆石飾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鉆石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0號)規定:“……鉆石及鉆石飾品消費稅的納稅環節從2002年1月1日起,由生產環節、進口環節后移至零售環節,對未鑲嵌的成品鉆石和鉆石飾品的消費稅按5%的稅率征收。”
3、超豪華小汽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規定:“一、“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二、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四、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16〕63號)規定:“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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